允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是科创板创新制度规则的亮点之一。但是,并不是每个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司都可以有表决权差异安排,该等表决权的安排存在很多限制和要求,同时也存在法定情形下的特定转换以及对该等股份的转让的严格要求。笔者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等配套制度和规则的条文研读,汇总出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诸多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供交流和分享。

一、允许表决权差异的公司上市的总体要求
1. 表决权差异的概念

《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允许表决权差异的公司上市

《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持续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科创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科创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

3. 表决权差异公司上市的总体要求

《上市审核规则》第24条规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上市条件和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

《上市规则》第4.5.1条规定,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二、表决权差异的公司上市的限制性要求和条件
1.表决权差异仅允许发行上市前设置

《上市规则》第4.5.2条规定: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2. 发行上市前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上市规则》第4.5.2条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时间和预计市值的门槛设置

《上市规则》4.5.3规定,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上市,除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之外,其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资格要求

《上市规则》4.5.4条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5.特别表决权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

《上市规则》第4.5.4条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6.特别表决权与普通股份表决权的差异限制

《上市规则》第4.5.5条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上市规则》第4.5.6条规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7.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增发

《上市规则》第4.5.7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本规则所称特别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8.普通股份表决权的保障

《上市规则》4.5.8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10%;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3%。本规则所称普通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9.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让限制

《上市规则》4.5.9条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10.特别表决权股份永久转换之情形

《上市规则》4.5.10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第4.5.4条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二)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四)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第四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11.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特定转换之情形

《上市规则》4.5.1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对前款第二项做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监事会定期报告的专项意见

《上市规则》4.5.13条规定,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第4.5.4 条的要求;(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本规则第4.5.10 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四)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五)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遵守本章其他规定的情况。

13.特别表决权股份权利不得滥用

《上市规则》第4.5.14条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现前款情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或者特别表决权股东予以改正。

14.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

《上市规则》第4.5.1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及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特别投票权股份登记和转换成普通投票权股份登记事宜。

15.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特别标识

《交易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上市时尚未盈利以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16.持续披露义务

《上市规则》第4.5.12条规定,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前款规定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三、关于特别表决权的限制和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1.建议对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特定情形转换情形的范围进行限制

在《上市规则》第4.5.11条特定情形转换而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五种情形中,其中(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和(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均属公司重大事项。针对该等的表决,如果适用特定情形转换,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是否与特别表决权的设置和安排的宗旨相悖?由于科创板的配套规则和制度中对特别表决权的限制和要求的规定很多,建议对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特定情形转换的情形进行限制,以能够使得特别表决权的行使落实到实处。

2.建议增加关联交易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规定

在《上市规则》第4.5.11条特定情形转换而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五种情形外,建议增加关联交易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规定,以防止科创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权益。

3.建议制订特殊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滥用表决权的监管细则

针对特殊投票权上市公司,建议明确特殊表决权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情形,明确具体改正措施、拒不改正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谴责乃至剥夺特别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等一系列措施。

4.发行特别表决权股票是否国务院层级颁布相关规定尚待确认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目前除优先股外,尚未对中国内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票有规定。本次科创板配套制度和规则中规定发行特别表决权股票,是否需要国务院层面颁布相关规定尚待研究和确认。

5.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让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但是,如果特别表决权转让后,导致控股权发生变化,则全部发行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转化为普通股份,为此尚待交易所出台细则明确规定。

来源:法律交易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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