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强调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再次燃起了创投圈很多人的期望。

2月14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要求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震撼圈内。研究取消险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抓紧推进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险资、资管入局私募股权束缚或被放开

《意见》指出,要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

对于私募股权行业而言,意义重大。知名经济学家曾分析“募资难”的原因之一,就是本来应成为VC/PE基金主力军的保险资金进度仍比较缓慢。在此之前,一般的创投基金难以满足保险资金对当期收益考核的要求。如今,中办、国办点头之后,意味着险资大门即将敞开,巨量资金将进场。

真正推动中国经济转型,促进“双创”发展,就必须逐步用“长钱”替换“短钱”,力争使机构投资者占比超过50%,而方法之一就是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扩大保险资金、支持资管产品等进入创业投资的比例。

加快二级市场改革,提高退出和再投资效率

《意见》中强调要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据有关数据统计,2019年1月共发生退出事件94笔,其中IPO退出数量为55笔,并购退出33笔,新三板挂牌退出6笔。由此可见IPO依然是退出的主要形式。但不可忽略的是,本月各渠道退出数量骤降,IPO退出数量降幅超过65%。随着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这一情况无疑有望得到改善。

《意见》还提及抓紧推进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科创板和试点注册制,注定会成为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的“里程碑式”事件。刚出炉的征求意见稿就已经令金融圈沸腾: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允许尚未盈利的企业上市;注册制审核流程不超过6个月;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定价全面采用市场化询价;为创投基金提供更灵活的减持方式。

创投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

2019年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基金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分别采用20%税率或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至此,创投基金的税收问题尘埃落定。

但是,如合伙制创投基金按照年度所得核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项目通常退出金额较大,都会达到35%的税率征收标准,实际税率基本为35%),则相比《通知》出台前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0%实际税率缴纳个税要大大增加税收负担;而备受关注的按照单一基金核算,适用20%税率的计征办法,则要求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成本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显然也不尽合理,未能从更深层次考虑合伙制创投基金的运营框架特点及个人合伙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本质。

目前的创投基金税收政策尚未充分反映去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关于“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精神。此次《意见》中再次强调要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使得VC/PE心中一暖。

 

文章来源:链君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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