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私募行业关注已久的私募监管新规自今年开始正式实施。
这是继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以来,首个由证监会发布的直接针对私募基金业务的监管规范。
01 实施严监管
时隔6年,私募基金行业再次迎来重磅调整,进入严监管时代。
“严”在何处?母基金研究中心总结出新规的几个重要的“严”要求:
——证监会出手,私募基金募集也迎来空前增强的监管与规范。在募资中,政府出资也不能成为投资机构背书、增信的宣传手段,为募资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此外,“不得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规定,再次直指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的基金募集业务。
去年8月,证监会就正式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将财富管理机构的销售业务范围限定在了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点明“不得从事其他业务”。在第三十八条,更是直接点出“不得进行股权投资”。
即使有牌照的、在股权投资行业比较活跃的财富端的机构,也不能替其他投资机构去销售募集股权基金产品了。
而根据银保监会12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这意味着,股权投资行业的财富类母基金或LP将基本“消失”。
——这条规定,对债转股作出了从严限制:现在,私募基金债转股的投资只能是一年期限以内的借款了。
——再次明确了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作用和地位,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基协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02 与《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9月11日,证监会曾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而今正式发布的文件中,母基金研究中心亦对比总结出了以下几点比较重要的变化之处:
- 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异地经营。
——之前《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该条规定引起了业内较大反响。
该规定的出现主要是考虑各地证监局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分离导致的监管及执法困扰,但由于中国股权投资行业地区分化明显,管理团队大多位于一线城市,而各地政府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的先决条件就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当地设立公司,或者受税收等优惠支持政策的吸引,基金管理人在很多地区注册了主体,但是实际上这些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和办公地点还是以原有注册地为主。
许多业内人士曾针对《征求意见稿》中该条规定指出,如该规定落地将在各地引发较多的机构迁址问题,一是各地工商局是否能顺利衔接迁址登记尚有疑问,部分地区(如北京)对于投资类公司设置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可能存在机构无法变更注册地的政策障碍;
二是个别基金的异地经营是为了满足地方引导基金的落地要求,强制迁址可能将导致这些基金无法完成地方政府的返投等要求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计划以及基金的后续经营。
而今,此次正式稿中并未提及此项要求,也就是说,证监会吸纳了行业反馈的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异地经营。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与经营范围中的字样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而今正式稿中将该要求进一步细化,并增加“创业投资”字样的选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 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正式稿中增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
-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该条为正式稿中的增添,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监管不适用该规定。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私募基金行业总规模已突破15万亿元,在严控金融风险的总要求下,监管机构正在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
近年,我国非法私募依然猖獗,当前私募基金领域最大的“毒瘤”主要是假私募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活动风险,形势非常严峻。
这些非法集资的“伪私募”,骗取登记备案,披上了“私募基金”的皮,背地里却干着违法犯罪的事,通过虚构标的、设立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手段,挪用、转移基金财产,隐瞒资金真实去向,自融自担、庞氏骗局,欺骗监管机构,逃避监管,混淆“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界限,让私募基金“背了锅”,败坏了行业形象,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私募基金的误解和偏见。
中国母基金联盟秘书长、水木资本董事长唐劲草表示,目前私募基金行业正迎来一个优胜劣汰的调整周期,证监会新规剑指私募乱象,一个关键字就是“严”,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将下重拳的决心展露无疑。但这种“严”,对遵纪守法的优秀机构而言,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在严厉打击私募行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之下,未来中国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利好可期。
文章来源:母基金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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