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持续加强信用积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会员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依法在协会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三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

(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告”),是基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向协会报送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客观、动态事实,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维度持续记录会员展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情况。相关具体指标及定义见附件 1。

第四条 信用信息报告的主要目标是:

(一)持续、动态积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记录,带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实现行业信用自治。

 

(二)引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提升合规风控能力和水平。

(三)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升经营管理的稳定度、透明度和投资运作的专业度。

(四)引导行业相关合作机构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的信用记录。

(五)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 协会成立专家小组,本着依法合规、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报告的制定、组织实施和修订完善等 工作。专家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协会、协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托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 者以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代表组成。

第六条 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重大修订及完善,须经专家小组建议、会长办公会审议、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在开展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过程中,具体指标及定义的调整经专家小组建议,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信用信息报告每季度更新一次,将分别以表格或者雷达图等形式展示(见附件 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查阅或下载本会员各期的信用信息报告。

第八条 信用信息报告的运用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宣

 

传推介等的限制性规定。

第九条 信用信息报告不构成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投资管理能力、未来持续合规经营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未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同意,相关合作机构不得擅自使用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授权同意,协会可以面向相关合作机构提供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服务。

第十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应按照相关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对于隐瞒事项或者报送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以及直接或间接地公开发布信用信息报告 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协会将在一定期限内不提供 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同时依据规定对该会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对本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在当期信用信息报告发送之日起 1 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协会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将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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