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前5条围绕非公开交易流转,后4条围绕公开交易流转
39号文是对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的补充和优化。
《通知》全文共9条,前5条围绕企业国有资产非公开交易流转,针对非公开协议转让及无偿划转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定价依据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优化和完善。后4条围绕企业国有资产公开交易流转,针对信息披露方式、启动条件、时长及无形资产管理等要求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以下逐条解读《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关于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相关规定事项主要变化如下:
对于非公开交易流转,变化主要表现在非公开协议转让及无偿划转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及定价依据方面。
一是增加不同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二是强调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企业不得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同时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在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可自行审批的情形;
三是明确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的工作要求,并明确涉及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四是将可依据审计报告定价的情形扩大至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不受是否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限制;五是明确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划转所持企业产权,可比照无偿划转规定进行操作。
对于公开交易流转,变化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方式、启动条件、时长及无形资产管理要求方面。
一是将企业增资信息披露方式变更为可采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并明确相应披露要求;
二是明确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对需要履行最终审批程序的予以提示;
三是对于仅调整转让底价的项目,缩短重新信息披露时长;
四是强调交易流转环节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并明确相关要求应在信息披露和交易合同中予以体现。
非公开交易流转(1-5条)
第1条,在32号令基础上,增加了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适用情形:因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结构调整、专业化重组等,企业产权可在不同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间转让。
对照32号令,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39号文新增)
(2)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32号令)
(3)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32号令)
第2条,在32号令基础上,细化说明了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企业产权变动管理及审批权限:明确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子企业时,可由国家出资企业自行审批的3种情形(其他情形仍需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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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在32号令基础上,增加了非公开协议产权转让中可依据审计报告定价的情形:非公开协议产权转让的双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确定,不受是否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限制。
对照32号令,非公开协议产权转让中以下情形可依据审计报告定价:
(1)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39号文新增)
(2)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方面,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另一方面,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32号令)
第5条,明确了一些情形可比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39号文新增)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公开交易流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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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
第7条,明确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信息预披露启动条件,对需要履行最终审批程序的予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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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 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产权交易机 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 |
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 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 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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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
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 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 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 日。 |
国有资产交易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相关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39号文新增)
(2)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
关于以下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 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五、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六、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七、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八、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通知》出台后,京沪两地产交所立即作出响应,分别发出贯彻落实39号文的具体举措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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