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显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为《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的55件立法项目中唯一由证监会负责起草的立法项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可以填补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这一立法层级的空白状态。”5月12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娄秋琴表示。
此前,在私募基金领域,除《基金法》对私募基金有所规定外,私募基金行业所遵照的是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因此,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国务院层级的法规是对私募行业监管的顶层设计,私募基金“上位法”终于来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委书记、会长洪磊此前介绍,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新《基金法》统一规范以来,行业监管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渐成体系,社会公信逐步形成,私募基金迎来爆发式增长。
记者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数据发现,截至2019年3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36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5348只,管理基金规模12.79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4.10万人。
其中,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6235只, 基金规模 2.11万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7468只,基金规模7.927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6831只,基金规模0.94万亿元;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4814只,基金规模1.82万亿元。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2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私募基金领域立法体系中法律层级的空白。但其主要监管对象主要是公募基金,仅在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以很小篇幅对私募证券基金做了原则性规定。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其中,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等5种情况之一,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有“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等条款曾被业界广泛关注。
娄秋琴认为,这也为引导私募基金进行合规运作并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些监管规则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和统一,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能引起更高的关注和重视。
“这两年来,随着私募基金兑付风波引发企业爆雷或者跑路的现象增多,刑事法律监管逐渐进入私募基金领域,不少私募基金因为没有备案、违规使用基金字样、向不合格投资主体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承诺保本付息等行为而被追究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法定犯,一般以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追究私募基金领域的犯罪,如果缺乏行政法规这一层级的立法,不利于保障国民对自己行为的基本预期与公民最基本的安全感。”娄秋琴表示。
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与刑事法律监管进行衔接,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预期,不会以身犯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娄秋琴说。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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