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通知正式出台。1月24日,财政部官网挂出一则《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得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曾对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定调,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二选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创投圈内曾传出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所得税,同时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转让所得税率将从部分地区现行的20%调整为按最高3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引发创投圈内舆论震动。
后来,国常会确保“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的定调,给创投机构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如今正式文件下发,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尘埃落定。
创投企业可选择两种核算方式
根据通知,创投企业可选择两种核算方式来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一,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则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永中和北京合伙人赵卫刚:两种核算方式总体上来说对创投企业非常有利,可以二选一。一般来说,创投企业更倾向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因为税率是20%。但同时适用了单项所得的税率,就不能像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去扣除一些费用,比如基金管理费等,亏损跨年度不能结转,这也算是一种美中不足。
对于非居民个人合伙人现在还没有明确,比如取得最终所得的性质是何种性质,尤其是境外的有限合伙人,是不是也可以当成一个单项所得而不按经营所得来对待。如果当成一个单项所得来对待,很可能就因为适用税收协定下的财产所得条款,而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纳税,这个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按单一投资基金如何核算?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1、股权转让所得
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北京某创投机构合伙人:一只基金一般会投资若干项目,有的项目赚钱有的项目亏钱,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就不是看单个项目收益了,而是看基金整体收益,比较合理。另外二选一给了机构更多自主权,可以自行评估哪种方式更合适。
某PE机构投资总监:应该会选择按单一基金核算的20%税率,一方面过去比较多采用这个,投资人习惯了,之前政策不明确的时候大家也是希望维持20%,就不再变了,减少沟通成本;另一方面按年度所得具有比较大不确定性,投资也有大小年,整体来说不好把控。
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如何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政:两种方式给了创投企业一个选择权,有的企业可能选20%更优惠,有的企业20%不一定是最优惠的,5%-35%是五级累进的,如果收入规模小,可能5%-35%更便宜,可以根据哪种更便宜来做选择。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需按时备案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对于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若要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该通知执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落实了此前国常会所称的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仍适用
2018年5月,财政部还联合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55号文,即《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其中规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于通知中符合55号文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优惠仍然适用。
免责声明:转载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疑问请来信告知: AIS.editor@intelleagl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