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宏Sir 微信公众号:跨境投资圈(ID:manivest1987)
2020年7月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正式通过《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草案”」。该草案将于「2020年8月31日生效」,为在香港成立的基金引入全新的法定框架 – 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 (“LPF”)。
草案于2020年3月20日由香港立法会公布。原本,市场预计基金条例会于8月通过。如今,草案提前一个月左右获立法会通过,自8月31日起正式实施,令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十分振奋。
对于香港LPF,不仅市场翘首以盼、十分欢迎,香港政府亦对LPF高度重视。在香港税务局网站首页,我们可以看到6条「最新消息」中有4条都和LPF草案通过相关,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香港LPF的优势
从《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看,香港LPF制度几乎具有与其他离岸基金注册中心(如开曼群岛)同等的特征。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
✪ 注册设立和解散机制非常简便。
在香港,合伙企业的注册过程非常简单。将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费用交予公司注册处,可以在一周内获发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证书。同样地,根据条例草案,LPF的注销也和香港公司的注销类似,比较简便。
✪ 无投资金额、投资范围限制,合伙人可自由制定合伙条款。
香港LPF的投资范围范围很广,几乎可以投资各种不同类型的项目(详见下文“适用对象”)。LPF的合伙人还可以享有与该基金有关的合约自由,且对资本或投资范围也没有任何限制或最低要求。
✪ 信息资料相对保密。
条例草案未针对LP订明任何身分或资格限制。也就是说,LP不必是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持牌人士,甚至不必是香港居民。虽然LPF的建立是由公司注册处管理、公司注册处将维护LPF的注册以及每个LPF名称的索引,但是LP的身份不会在此公共注册簿中披露。
✪ 可以享受利得税免税,无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
根据香港税务局于2020年6月30日就利得税豁免适用于基金之事宜发布的释义及执行指引(编号61),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有限合伙基金可以享受统一基金豁免体系下的利得税豁免。此外,香港无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LPF基金及其合伙人可以因此有较大的税收收益。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在条例草案下,未来的私募基金该如何在香港营运?
适用对象
条例草案中对于“基金”的定义相当广泛, LPF可用于(但不限于):
— 风险投资
— 私募股权和并购基金
— 房地产基金
— 基础设施和项目基金
— 特殊情况基金
— 混合基金
— 不良资产基金
— 信贷基金
— 投资于数字资产的基金(例如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等)
毫无疑问,LPF条例草案为私募基金在香港成立,并以有限合伙形式组建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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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求
香港LPF将采用一种选择性参与的注册计划,也就是说,海外有限责任合伙基金与香港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可以并行在港营运。香港LPF具体的注册要求如下:
运营要求
针对香港LPF,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履行的法定责任如下表:
税收优惠
注册LPF的费用和普通公司注册差不多,且不适用0.8%的资本税。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根据统一基金免税制度免征香港利得税,LPF的权益不属于“香港证券”,因此,LPF权益出资、转移或撤回,也不会被征收印花税。
具体而言,香港LPF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 利得税(profit tax):香港税制是属地原则,仅对LPF源自香港的税收征税。但是,根据香港税务局于2020年6月30日就利得税豁免适用于基金之事宜发布的释义及执行指引(编号61),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有限合伙基金可以享受统一基金豁免体系下的利得税豁免;
• 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s tax):香港不征收资本增值税,所以有限合伙基金或其合伙人也无需在香港缴纳资本增值税;
• 印花税(stamp duty):有限合伙基金的实缴出资、权益转让以及权益赎回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过渡安排:
对于打算在香港开展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来说,有三种途径:
一是,于8月31日后,在香港直接设立LPF;
二是,将在开曼群岛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现存基金转移到香港;
三是,将原来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成立的合伙企业转为LPF。
其中,第一种是新设香港LPF,上面已有详细介绍,不再赘述。但是,对于第二种的从其他司法管辖区迁移到香港和第三种的由原来的LP转为LPF,则需要过渡安排。对此,基金草案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针对其他司法管辖区迁移到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
基金草案并没有明确提供这样一个机制,后续阶段有望在相关修正案中看到相关过度安排。否则的话,如何能够有效承接来自开曼群岛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现存基金呢!
针对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成立的有限合伙基金
一些根据有限合伙条例注册的基金,则可以选择向公司注册处转移注册为LPF;如现存根据有限合伙条例注册的基金转移成为LPF,这些基金不会因此失去其法定权力。
可预期的修订之处
在7月9日的立法会辩论上,一些议员和法律顾问,就条例草案提出了不少意见,这些意见中相当部分会很快在修正案中有所体现。
根据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的总结发言,可以预期,接下来的修正案中或有以下内容会被修订:
修订一:从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或将赋予公司注册处处长有相关的执法权力,以履行职责,比如在新制度下或将若干行为订为罪行,包括:
(一)在未有注册下招揽投资者投资;
(二)作出虚假陈述;
(三)销毁文件等。
修订二:LPF新制度与证监会目前的监管框架如何对接,主要是与证监会发出的9号牌照如何对接的问题, 将会在修订案中予以明确。
例如,有限合伙基金委任的投资经理,如获普通合伙人全权委托在香港从事管理该基金,而该基金的投资组合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所定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话,便须向证监会申领9号牌照。如果普通合伙人在香港自行管理基金(即没有委任其他公司作为投资经理),该普通合伙人须领有9号牌照。
修订三: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每年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的周年申报表内的声明。
原有的条文要求普通合伙人表明有关基金在之前的12个月内,有营运或有经营基金的业务,并在未来12个月内,将会营运或将会经营基金的业务。但现实中,可能未来12个月基金也会停止运营,因此会考虑修改:让普通合伙人在周年申报表内,可就有关基金在未来12个月内会否继续营运作出评估。
修订四:此外针对免责辩护,亦可能有所修订。
未来的政策意向是,只会在被告人身上施加援引证据的举证责任,确立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避免犯该罪行。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下,证明相关罪行的所有元素的举证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宏Sir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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