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正通过全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立足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系列实际情况,对包括科创板注册制、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等内容做了重要修改完善。特别是第十一条有关“小额公开发行证券豁免核准、注册”的内容,为下一步公募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推出铺平了道路。但是,将“小额公开发行证券豁免核准、注册”的平台和主体限定在互联网平台和证券公司。

笔者建议,可考虑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平台”一并纳入,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层级监管体系已完整搭建,具有良好的市场规范基础和较强的风控能力。

2017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4月份发布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统一了全国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规范及监管规则。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各省级政府陆续出台了规范本地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政府各组成部门在规范发展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职责分工。2018年8月份,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围绕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自律管理、优化服务及引导专业券商以多种形式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提出了自律规范指导。至此,从国办通知到证监会部门规章,再到地方性法规和协会自律管理,我国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搭建起融合了行政监管与市场自律监管两种力量,较为完整的监管框架体系。

通过构建形成规范性的制度体系基础,我国各主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持续完善,运营规范和平台自身风控能力不断增强。2018年3月份,中国证监会制订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期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和各类信息披露内容体系已经形成,绝大多数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信息资料报送已能确保实现真实、准确、完整,指标、格式、统计方法规范、统一;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起草中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技术管理规范》,将进一步保障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其二,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面向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群体,具有“小额公开发行证券豁免核准、注册”的迫切现实诉求

按照国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面向服务处于成长发展早期、创新创业型各类中小微企业,致力于打造形成各地方中小微企业培育和规范的园地、融资服务中心、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综合政策运用平台和资本市场中介服务的延伸。区域性股权市场所定位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群体,大多具有“发展阶段早、业务模式新、轻资产运营及获得银行信贷支持难”的典型特征,与此相对应,该类企业群体资金需求也具有“融资金额小、融资频率高、要求融资实现迅速、以股权融资为主”的特点。而具有“小额公开发行证券”特征的股权众筹,可以较好满足区域性股权市场所定位服务中小微企业群体的现实迫切融资需求。

另一方面,经过十多年的试点探索、清理整顿和运营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具备良好规范性基础之上,已到了平台服务功能“发力”的阶段。事实上,从2018年开始,已有国家及各部委文件提及更好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助力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发展。

其三,区域性股权市场平台目前已聚集的各类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群体等资源,具备承接“小额公开发行证券”的基础条件。

截至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并结合自身特色,在市场准入、挂牌展示、融资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建立了系统化的管理制度,配备了相关专业人员,通过发挥利用平台的专业优势和贴近地方的区位优势,聚集了一批涵盖银行、保险、信托、券商、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天使投资人等在内的多类型金融服务机构市场参与群体,系统有序的市场生态已基本形成。有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5月底,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已累计注册有投资者77.06万户,其中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合规投资者及豁免投资要求的投资者53.82万户;各类会员数量累计10085家,其中推荐机构4488家。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4808家(其中股份公司8395家),展示企业98647家,纯托管企业6809家;累计为小微企业实现各类融资9063亿元;近三年(2016年-2018年)平均每年新增挂牌企业5000家,新增展示企业2万家,实现融资2000亿元。累计辅导6000多家企业实现改制,助推800多家企业成功转入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等更高层次市场,帮助近7000家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地方各类奖补资金14亿元。

不久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资本市场共实现融资7.1万亿元,其中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别实现股权融资604亿元和1783亿元,2018年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融资额已接近于新三板实现股权融资额的3倍。

基于上述理由和考虑,笔者认为以此次《证券法》修订为契机,放开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试点“小额公开发行证券”及支持中小微企业实现股权众筹融资,既能有效呼应中小微企业群体股权融资发展的现实市场需求,也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现有的规范监管基础和市场功能发挥条件。同时为确保风险可控和稳妥考虑,可按照国办发〔2017〕11号文、证监会令第132号有关要求,选择成立时间较早、运行安全规范、具有较强风险管理能力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试点和先行先试。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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