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提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五大项、共计18条要求。
其中,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等,给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管理和退出、募资和投资带来了多项可期利好。
2018年以来,国内A股受市场监管影响,IPO数量和募资规模双双下跌,人民币基金面临巨大退出压力;募资方面,受制于LP资金流动性,新基金的“募资难”也不断加剧,大量基金滞留在募资阶段。
东方富海董事长、创始合伙人陈玮在署名文章《改善中国创业投资环境的九点建议》中指出,创业投资作为优化经济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重要抓手,在实体经济遇冷与防范金融风险、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的环境下,遭遇了募资难、退出难、税负重、监管严等前所未有的困难。
《意见》的出台带来了更多的政策预期。这则在情人节当天发布的通知,也被投资人称为“最好的礼物。”
实际上,这些政策也是2018年包括放宽险资出资限制、鼓励早期投资、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等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的强化。
投中研究院院长国立波认为,前述政策重申了资本市场的改革方向、也符合股权投资行业的预期,从业者更多期待的是后续的政策落地和执行。
资金端:加速险资进场
以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和保险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人应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主力,他们的长期出资能力即是基金长期投资的保障,也能够基于良好业绩和相互信任而成为各期基金的连续出资人,降低基金的募资成本。
但在国内股权投资市场的实践中,以养老金、保险等为代表的长期资金在股权投资资金中的出资占比不足10%。
有一线VC机构的合伙人告诉记者,团队各期美元基金募集所需全部资金,基本都可以通过向既有机构LP募集完成,但人民币基金募集时则至少有过半的资金需要由新的基金出资方提供。
“国内成熟的人民币基金机构LP并不多,只有全国社保基金、部分险资机构、少数几家市场化母基金完成了对同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的重复出资。”诺承投资董事总经理曹龙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股权投资市场的长期资金供给不足,机构LP有待长期发展。
过往多年中,尽管保险资金可以用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但受限于投资行业上的诸多限制,保险资金未能成为股权投资的出资主力。
根据诺承投资的数据,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保险公司在股权类资产的总配置规模在2万亿左右,约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60%以上为直接股权投资,近40%的资金是以基金出资的方式配置在PE/VC基金中。
2018年10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股权办法》),提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本次发布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这次的政策对银行提出的要求更多一些,保险出资股权投资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股权办法》是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本次发布的《意见》是政策规范,更多是一种方向性的指导。”曹龙分析说。
“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与去年10月份银保监会《股权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预期后续正式出台的《股权办法》将取消险资开展股权的行业范围限制。”国立波分析认为。
投资端:鼓励早期投资
鼓励早期投资是近年来一贯的政策导向,也有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开始参与到早期投资基金的出资中。《意见》指出,将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盛世投资管理合伙人谢作强告诉记者:“一个区域的早期创业投融资活力,几乎可以反映当地的创业氛围、创业水平、人才水平和科研环境。早期投资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尤其重要,大力扶持早期投资母基金,支持早期投资机构发展,对支持中国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今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降低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征税的条件;同期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给出了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基金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去年年底推出的创投税收政策给与创投机构税收的两个选择方案,部分缓解了业界的担忧,但没有达到业界的预期。估计近期不会再出台新的政策,重点在于政策的执行和落地。”国立波认为。
“高层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征管调整还应遵照税收中性原则,充分考量创业投资行业税负的优化空间,特别是充分理解个人合伙人与合伙制创投基金深层次关系,以及创投行业的发展规律,对创业投资行业的税收管理进行系统性、结构化改良。”陈玮建议。
退出端:推进科创板、注册制
2018年,受制于国内A股审核的高门槛,中国国内资本市场的企业IPO大幅下降:上市数量从2017年的436家降至2018年的105家。
这样的环境下,设立科创板和试点注册制成为股权投资机构在退出渠道上的重要期待。
《意见》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中明确提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人工智能、机器人等领域的创业企业目前很难达到A股上市标准对利润的要求,科创板在这方面的改革让投资人在从优秀企业退出方面更可预知,也让在全球领先的中国科技企业能够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舞台。”启明创投创始主管合伙人邝子平认为。
“人工智能、机器人等领域的创业企业目前很难达到A股上市标准对利润的要求,科创板在这方面的改革让在全球领先的中国科技企业能够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舞台。”启明创投创始主管合伙人邝子平补充说,这也能够让投资机构更清晰地看到在优秀项目上的退出路径。
基石资本董事长张维认为,科创板的提出和建立,无疑将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大业,提高中国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科创板的设立,将让A股市场呼唤已久的注册制改革,真正得以实行。而科创板要成功,关键在于市场化、法治化。”
投资人和创业者们更为关心的是科创板和注册制的后续落地,普遍的担忧是科创板的发展会像曾经的新三板,早期受到行业热捧,后期发展却不尽如人意。
“只有资本市场交易活跃,才会形成‘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良性循环,资源配置效率才会提升,市场的价值发现能力才会更加精益,一、二级市场的协同才会更加紧密,资本市场与经济基本面的共振才会更加同步。”他表示。
陈玮建议,以科创板的推出为契机,重新思考监管理念,改善创业板、激活新三板,让多层次资本市场真正发挥作用的建议。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文章来源:21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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