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作为此次资管新规下最受冲击的机构之一,所受影响主要来自于两方面:其一是投资门槛的提升,这间接影响到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其二,受到消除通道服务和多层嵌套的影响,传统的私募基金模式也需要相应调整。北京股权投资协会推荐的这篇文章将从本次资管新规的发布对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规则、细化监管标准、规范投资收益、保障底层资金安全及完善产品设计和交易结构等五个方面来说明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的目的在于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制定统一适用的监管原则和指导意见。其核心是打破刚兑,实施净值型管理;禁止期限错配和资金池模式,限制非标资产投资;破除多层嵌套,限制产品分级,统一杠杆要求和风险计提要求;清理理财乱象,统一合格投资者认购标准。

完善监管规则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作出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类型说明》),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等。

此次资管新规的出台,将私募投资基金和其他资管产品相区别,私募投资基金有条件地适用自己独立的规则,即“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结合资管新规规定与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类别划分,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外,现行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暂时缺位,有待国务院正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出台。目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规则,大部分仅仅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例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者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这意味着,除了《基金法》等法律和正在起草发布的《私募条例》有不同规定以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优先适用资管新规中关于资金池、准备金计提、刚性兑付、产品分级以及嵌套通道等的规定,有关的实施细则也应当与其衔接一致;可以预见的是,尚在出台过程中的《私募条例》,也将很大程度地受到资管新规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因此,就目前已有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则而言,虽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之列,但应较之于资管新规优先适用于该等两类基金。

细化监管标准,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按照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要求,此次资管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两类,按照产品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四类,并将股票、股权统一归为权益类。体现了监管机关分类监管的思路。

与此同时,资管新规还提高了合格投资者的资产标准和投资门槛。现行针对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主要规定在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两者对比见下表:

相比此前的规定,资管新规明显提高了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标准:对于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而言,既要求有两年投资经历,又对金融资产数额和个人收入数额进行要求,同时对于投资产品的金额进行多样化的区分。对于法人单位合格投资者而言,增加了一年的时限要求。根据资管新规的适用规则,由于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私募股权基金将适用资管新规所规定的新合格投资者标准。整体看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更加严格。

提高合格投资者门槛,意味着直接减少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对产品规模也会产生连带影响,同时也意味着私募类资管产品也要遵守同样的投资者资质底线和认购标准。有利于“通过分类让合适的投资者买进合适的产品,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规范私募机构募集行为的目的”。

规范投资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承诺最低收益,资管新规进一步明确不得保本打破刚性兑付的原则。

一方面,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使其成为变相保本的手段。

同时,明确打破刚兑的核心措施是实行净值化管理,具体内容上,要求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且首次定义了刚性兑付的四条认定标准,且设立了投诉举报机制。净值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有相应的后台系统对资产进行估值,这对于大部分私募机构而言,委托给托管行、券商PB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而言是个成本更低的选择;此外,产品募集后私募基金的净值一直在变化之中,这可能会导致其对市场的变化更加敏感。

保障底层资金安全

资管新规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要求规范资产池,只要求非标资产不得期限错配,对标准化资产则未做明确规定。

对于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未上市股权只能是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且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因为封闭式投股权意味着需要真正匹配期限,且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要求,这意味着此前银行理财通过开放式资产池配股权投资的操作空间被彻底封杀,包括很多理财资产投资明股实债和产业基金,都将形成障碍;同时,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为主,LP资金募集的期限以七年(5+2)为主,投资的股权项目在资金募集时间点也不会有真正明确回购或其他退出安排,到第五年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延长两年。现实情况是即便是七年到期后仍然有可能会再延长(LP同意的情况下),所以退出时间点不确定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基本特征,如何确定产品期限是个需要监管予以明确的问题。

完善产品设计和交易结构

统一同类产品负债杠杆

根据资管新规规定,每支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即负债比例上限为200%。同时强调计算单支产品的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管产品的总资产。对于资管持有人以资管产品份额质押融资或者以债务资金购买资管份额产生的杠杆于此次资管新规首次提及,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

限制产品分级杠杆

根据资管新规规定,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但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其中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而实践中一般往往是在二至四之间,杠杆率明显超过了监管要求的水平。总体而言,资管新规规定的各类产品的分级杠杆比例与证监会2016年7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同,对于份额分级的封闭式私募股权基金,仍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针对目前已经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中存在突破该分级比例结构化安排的,如金融管理部门明确要求在2020年底前整改完毕,则在整改上可能要提前清退优先级投资者,进而会对该等投资者造成一定商业利益上的损失。

穿透式监管,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

针对通道业务,监管部门对此态度不一。从文件规定上来看,对部分未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预留了一定的空间。相应地,为了避免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管新规禁止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多层嵌套。资管新规中,监管充分考虑了嵌套委托行为的有利性和不利性,允许单层嵌套,利于资管行业不同属性机构之间的长短板互补。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而言,多层嵌套限制将大大影响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和投资活动,私募股权行业原有的交易结构将面临较大调整。

金融机构通过资管产品,借道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比重越来越大。目前产业基金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银行自营或者银行理财。在已经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中,部分存在三层甚至更多层的嵌套。可以预见,由于多层嵌套的消除,此前市场上常见的“银行理财+私募基金”、“保险资管+私募基金”、“非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等模式都将被禁止,未来大量上市公司进行杠杆收购的并购基金也将停滞。禁止多层嵌套将极大地影响到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加剧目前的“钱荒”和“募资难”。

总的来说,目前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影响更多的还停留在宏观的层面。太多的方面,如分级限制、合格投资者制度、管理人职责等等需要等待私募条例的出台和证监会后续修改私募相关规范的动作,才能确定微观层面的影响。目前在微观层面,可能募集活动会有一定时期的不利。对以资管产品为主要募集对象的私募基金而言,短期内应该会看到明显的影响结果。

文章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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