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该规定一经发布便实施。
多位机构人士表示,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展业、募资、投资、运作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了有张有弛的调整,既与资管新规有力衔接,也顺应当前市场环境,整体看来,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基金业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新的监管环境下首先是达成了统一监管规则,并有效整合之前分散的监管法规,细化了监管指标流程,大幅提高可操作性。
规则适度放宽
贴近市场现状
《证券日报》记者通过对《管理办法》与前期征求意见稿对比发现,在对机构的成立和产品运作方面进行了部分调整,属于适度放宽等情况。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规则的适度放宽贴近市场的现状,也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环境。
星石投资组合投资经理袁广平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关键环节规范和标准进行了有张有弛的调整,既与资管新规有力衔接,也顺应当前市场环境,例如在对展业、募资、投资、运作管理等要求。“将商业银行、保险资管纳入可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提高了资管行业竞争的公平性。”
袁广平指出,《管理办法》要求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而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为“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意味着按开放日计提业绩报酬的产品最快只能半年计提一次业绩报酬,引导投资经理不要过于关注短期收益,而是要更加关注长期的业绩汇报。
凯丰投资合规主管刘华苒表示,在控制产品开放频率方面,按照投资标的的不同对投资非标的,或者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较多的资管产品,明确最多三个月开放一次,对于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进行了差异化安排;这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比较大的放松是允许管理人为资管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删除了出现兑付情况下,管理人不得提供任何流动性支持的表述,在出现巨额赎回情况下,或证监会认可其他流动性情况,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管计划份额,不受6个月以及20%、50%两个指标限制。
华泰期货资管部梁进补充表示,《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来看,整体上提高了可操作性、增加了灵活性,明确了配套措施,在过渡期安排上采取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给与经营机构整改的自主性。此外,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增强办法的可执行性,比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设份额,明确账户名称及其过渡期安排,增加份额转让规则,非货币交付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配合办理,衍生品“合约持仓金额”表述修改为“合约价值”等,避免歧义。
银河期货财富管理中心总监陈翰洵表示,本次《管理办法》相对征求意见稿更加完善专业,反映出监管机构对行业反馈意见的重视。《管理办法》出台对于期货资管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展现了监管部门对资管产品投资衍生品的专业监管,非常有利于衍生品类资管产品的发展,同时也给期货资管开辟了很大的展业空间。
强调“新老划断”
和“去通道”
《管理办法》的过渡期要求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过渡期自《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同时,也对“去通道”进行了强调。
刘华苒指出,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的经营机构,给与适当监管激励。
此外,还强调了彻底的“去通道”,明确了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职责,对投资标的的组合管理、投资集中度限制、鼓励业绩报酬的计提,投顾的尽职调查和准入,投顾指令的审查和管理人的执行等,都对通道进行了彻底的出清。
梁进说,“去通道”要求很明确,这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请个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相呼应,明确委托人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资管计划不得为委托人提供通道业务。但是,资管计划仍然可以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符合要求的投资顾问类产品仍然可以开展。同时,增加了商业银行及保险系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推行平等准入。
《管理办法》的推出仅是对现在发行的产品产生一定影响,整体看来,是可以平稳过渡的。”陈翰洵说,事实上,通道业务的存在也因为监管法规不一致,存在一定监管套利空间。目前监管部门出具《管理办法》进一步统一监管标准,鼓励管理人回归资管业务“去通道”找特色,消除各个管理人之间的差异,相信通道业务也会越来越少。
未来FOF和MOM
将有据可依
《管理办法》的发布涉及行业面较广,并首次对私募FOF进行定义,同时也提及MOM规则;整体来看,《管理办法》将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刘华苒说,《管理办法》首次对私募FOF和MOM规则进行明确,为未来拓展组合产品提供法规依据。此外,其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利好证券期货公司资管业务,适用于所有持牌金融机构的资管计划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但不适用于第三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业务。具体规则仍然有待证监会私募部起草的私募办法出台。
梁进则认为,将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挑战较大。目前《管理办法》对于持牌金融机构与私募基金的合作没有更加严格要求,仍然可以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的受托机构,通过FOF资金投入,或者聘请符合资质的私募机构作为投资顾问的方式进行合作。
陈翰洵表示,整体看来,《管理办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基金业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新的监管环境下达成了统一监管规则,并有效整合之前分散的监管法规,细化了监管指标流程,大幅提高可操作性。整个法规是有强规则前瞻性的,在一定的监管弹性下,整个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业务将平稳过渡,稳健发展。
文章来源:央广网
免责声明:转载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疑问请来信告知: AIS.editor@intelleagl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