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金融监管部门正在有节奏地向市场投放政策利好。
10月22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和私募等行业资管新规。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从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等五大方面放宽了监管要求。
在今年上半年,一行两会对资管行业从严监管背景下,证监会就证券行业资管监管规则于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直未正式发布。
10月22日晚间发布的相关监管政策具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称《资管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宽五大监管要求
或为配合化解当前上市公司融资难,流动性紧张,千股质押风险,《资管细则》从五大方面放宽了监管要求。
一,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重点监控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
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资管细则》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
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关联交易规制方面,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二是禁止将集合计划资产投向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三是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四是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强制托管、独立运作
《资管细则》统一要求,私募资管业务应当组合投资、强制托管、独立运作。
具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5%”的比例限制。
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等,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同时,对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管计划,要求资管合同必须事先准确、合理约定托管人的职责边界、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严格落实“去通道”要求,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审慎经营,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非标不得超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35%
《资管细则》从以下四方面,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了系统规范:
一,以是否具备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等为标准,明确非标债权类资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为规制因随意创设各类收(受)益权而导致资产虚假无效、“一物多卖”等风险,明确资管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质”要求,包括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等。
三,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
四,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允许“新老划断” 过渡期至2020年底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推动平稳过渡,对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资管细则》的,允许其到期了结,但最晚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并要求在规范过程中,按规定充分做好信息披露,避免市场误读。
《资管细则》过渡期要求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的经营机构,给与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资管细则》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也有个别机构出现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等问题。为此,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控主体责任。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证监会此次发布实施《资管细则》,既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延续。《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文章来源: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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