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促进资金融通”平行主题会议的主旨演讲中讲到,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打造各方资金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而且要在法律、税收、贸易、投资等方面加强政策协调,营造透明、友好、非歧视的融资环境。
众所周知,税收是企业在参与PPP项目时不容忽视的要素之一。能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会不会遭遇双重征税等,都是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PPP项目时必须重点考虑的“税事”。
如何应对为宜?本报特约三位专家来支招。
国内PPP“税事”尚需理顺
PPP项目公司取得的收入,无论是从使用方取得,还是从政府取得,均属于应税交易行为,不可仅因为支付方是政府就将其定义为不应税的收入。
在PPP模式之下,一般而言,每一个PPP项目都需要成立项目公司(SPV),以此作为PPP项目的运营主体。SPV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需要独立承担纳税义务,那么,它可能会遇到哪些税收问题?
德勤全球基础设施业务中心领导合伙人李晓晖重点提示了四个方面的税收问题,需要企业特别加以关注。
一是SPV的政府支付纳税义务问题。每个SPV公司,均承担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业务,从政府或使用方取得收入,该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和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部分从业者认为,PPP项目,如果属于政府付费,或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补贴名义支付一部分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和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李晓晖认为这个观点并不可取,因为PPP项目公司取得的收入,无论是从使用方取得,还是从政府取得,其原因是该SPV提供了有形的商品或无形的服务,而这些商品或服务根据增值税、所得税法规,均属于应税交易行为。不可仅因为支付方是政府就将其定义为不应税的收入。
二是SPV公司取得的收入应该适用增值税的哪一档税率。目前,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有17%、11%和6%三档,现行的增值税税收法规里,并没有对PPP这种形式单独制定税收法规,所以PPP的SPV公司取得的收入适用三档税率的哪一档,存在争议与各地执行不一的情况。由于PPP的业务模式,SPV往往承担了融资、建设、运营的综合职能,所以在确定增值税税率时,从法理上有可能被认定为混合销售(包含了建筑业、金融业与服务业收入),所以SPV公司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充分分析,对照现行增值税法规,并与当地税务局进行沟通,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是SPV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大部分PPP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重资产项目,涉及大量的不动产和土地。目前,业界对于SPV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在PPP项目中,SPV公司并不拥有基础设施的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所以不应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这种观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与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充分沟通后确认。
四是由于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有一定的期限,在经营期结束后,SPV需要终止经营,而SPV公司在建设阶段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仍然有部分没有抵扣,这部分进项就会成为该项目的额外税收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李晓晖建议,企业应该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税收成本测算,在确定SPV公司PPP项目的定价时,考虑税收成本。同时,在与政府部门进行PPP合同谈判时,对不同的政府支付方式的税收影响进行分析,选择增值税、所得税综合税负较低的政府支付方案。另外,在SPV成立时,就SPV公司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所得税征税办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适用政策,与当地国地税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认适用税收政策。
PPP“走出去”的税收建议
投资海外PPP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不同的投资控股架构、融资模式、运营模式,整体的税收负担会有较大的差别,所以要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
国内蓬勃的PPP实践为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PPP项目积累了大量经验,但面对“一带一路”国家千差万别的国情和政策环境,国内企业仍有大量的“功课”要做,在税收方面,尤其需要提早了解、充分做好筹划。
记者了解到,如何测算好税负,充分享受优惠政策,避免遭遇双重征税,成为了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格外关注的“税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陈新平认为,对于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事PPP项目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在税收方面可能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不完全了解相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可能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二是由于对到沿线国家投资的税收筹划工作准备不充分,难以利用相关国家的税收政策优化股权架构和融资模式。
除了上述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北京华诚永勤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张春平指出,国内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PPP项目时,还要关注我国与相关国家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利用好协定中的税收抵免、饶让等相关条款。
此外,张春平还指出,在“一带一路”PPP项目之中,基础设施类项目占据份额较大,在此类项目中势必涉及与物资、技术等相关的出口事项,在此过程中企业也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充分享受相关出口退税政策。除了出口,企业在进行海外PPP投资时,也必然需要大量外派员工,做好外派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也非常重要,既需要避免员工双重缴纳个人所得税,也要避免在员工常驻地少缴个人所得税带来当地税收的风险。
“除了要充分了解被投资国家对于基建投资的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环境之外,还要充分了解中国企业投资海外PPP项目所涉及的中国税收规定。”李晓晖表示,目前,中国的所得税采取属地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海外的收入,也要在中国缴纳所得税,但可以对海外收入来源地所缴纳的税收进行税收抵免。在流转税方面,在海外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建筑劳务、设计劳务、技术服务等均免征增值税,同时海外投资需要出口的设备原材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待遇。这些问题,均需要在投标前或投资前做详细了解。
他具体提示企业,如果在进行海外PPP基础设施投资时,涉及需要并购当地企业的,需要对该并购目标做详细的税收尽职调查,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税收遗留问题,以控制并购的税收风险。此外,投资海外PPP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不同的投资控股架构、融资模式、运营模式,整体的税收负担会有较大差别。所以,应该在投资可行性研究的阶段、或者项目商业谈判的阶段,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和国际税收协定的优惠,避免投资在目标国和中国的双重征税,并降低总体税负。
陈新平建议,在政府层面,应加快与沿线国家签署税收协定、定期公布相关国家税收指南、提示税收风险。在企业层面,要做好税收筹划,根据沿线国家的具体税收制度,在组建SPV时,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和避免双重征税。
国外PPP项目如何缴税
PPP属于公共设施的一种建设方式,它与其他投资经营方式一致,都属于盈利性行为,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在税收政策上不应该与其他经营方式有较大差异。
在国外,PPP有较长的发展史,在PPP涉税问题上有哪些做法值得借鉴?
“PPP属于公共设施的一种建设方式,它与其他投资经营方式一致,都属于盈利性行为,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在税收政策上不应该与其他经营方式有较大差异,这是大部分国家在设计PPP税收制度时的主流思路。”李晓晖介绍。
不过,不少国家在税收制度设计上,也会有一些特别的考虑。例如,由于大部分PPP项目都涉及国有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移交,包括设立阶段从政府移交给私人部门,退出阶段由私人部门交还给政府,对这两个移交环节征收交易环节相应税收,将严重影响项目回报,所以部分发达国家在PPP项目的设立与退出环节,均设置了比较特殊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以标准的BOT或其他PPP交易形式设立企业,基础设施在政府与私人机构之间转让,不征收交易环节的税收。
此外,在推广运用PPP模式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都会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以吸引私人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在这些措施中,税收优惠是最为直接的激励政策。
陈新平介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新加坡等都制定了与PPP项目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所得免税方面,印度尼西亚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5年至10年的所得税免税待遇;菲律宾可提供4年至6年的所得税免税政策;泰国可提供最高8年的所得税免税政策。在所得税优惠方面,越南可提供10%的优惠税率;在马来西亚,对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企业法定收入的70%可免税。同时,对投资于马来半岛东部走廊的企业,其法定收入的85%可免缴所得税。
在投资额抵扣政策方面,马来西亚允许企业将资本投资额的60%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同时,对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该抵扣比例还可提高到80%。在亏损抵扣方面,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允许企业亏损移后抵扣的期限为5年至10年。
陈新平表示,为了促进私人部门投资基础设施领域,针对PPP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是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只是由于各国在特定时期追求的社会、政治、经济目标不同,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有所差别而已。
“一带一路”PPP大幕已然拉开,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国企业“走出去”要过的关口很多,“税事”纷繁,全面了解,及早筹划也成为了专家们对企业最诚恳的建议。
文章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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