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漫长的生命周期中,争议普遍发生,因而须在PPP合同中事先约定PPP项目的争议解决机制,不仅包括适用何种法律管辖争议,也包括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本文从适用法律、诉讼与仲裁、替代解决方案等多个维度分析如何确定合适的PPP项目争议解决机制,待争议发生时能尽快、高效地处理各项矛盾与纠纷,避免时间、金钱的双重消耗。

一、适用法律选择

选择适用法律的重要性在于,若合同双方事先并未约定PPP合同适用法律,发生仲裁或诉讼时将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适用何种法律,将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须明确适用法律,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置于合适的法律框架范围内。

适用法律选择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一)市场是否能够接受该适用法律;

(二)合同双方是否对该适用法律足够熟悉,并使用方便;

(三)若合同双方不熟悉该适用法律,则对该法律制度的研读调查成本是否昂贵;

(四)适用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商业利益,例如避免社会资本受政府地方势力的不法侵害;

(五)适用法律制度是否具备稳定可预测性,是否能够保护社会资本不受当地法律变更、重大政府不利行为的影响;等。

从政府利益角度看,政府希望选择本国法律作为适用法律,但社会资本担心政府可能在PPPP执行期间通过法律变更甚至重新立法,对社会资本履约产生不利影响、侵害社会资本利益。因而从社会资本利益角度看,社会资本更希望选择能在当地法院获得有效执行力的国际法律例如英国法,作为适用法律。

不仅仅是PPP合同列明的合同义务需要选择适用法律,非合同义务也需要选择适用法律。非合同义务系指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侵权或过失不法行为,例如由于疏忽或者在一方当事人虚假陈述、欺诈情况下诱骗另一方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则受侵害一方可依据非合同义务的适用法律提出索赔。

二、争议解决平台选择

争议解决平台选择涉及到争议解决的方式,法院诉讼还是仲裁,若是法院诉讼,在当地法院诉讼还是去离岸法院发起诉讼等。

(一)当地法院诉讼

当PPP合同适用当地法律管辖时,合同双方选择当地法院作为争议解决的平台,裁决较为方便且诉讼费用较低。

(二)离岸法院诉讼

社会资本可能担心当地法院并不靠谱,例如偏向地方政府违背公正原则、效率低下造成案件长期拖延未决等,因而选择声誉良好、更透明、更高效的离岸法院提交诉讼。在此情形下,社会资本在PPP合同签订时即可以直接选择适用国际法律,从而脱离当地法院的管辖,但在离岸法院发起诉讼的成本较高。

(三)仲裁

仲裁是诉讼的替代方式,由双方同意提名一个或三个仲裁员进行裁定,较为自由灵活,因而在国际争议解决中应用更加广泛。但是仲裁的成本很高,耗时时间也很长。本文详细分析国际仲裁有关机制。

三、仲裁选择

(一)适用仲裁规则

1.独立仲裁

独立仲裁指选择独立的仲裁机构,并直接适用该机构的一整套仲裁程序规则,可以避免合同双方重新起草冗长的仲裁条款。国际常见的独立仲裁机构主要有ICC(国际商会)、LCIA(伦敦国际仲裁法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执行各自的仲裁规则。

例如对于PPP项目而言,依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专门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仲裁机构,目的是为了增强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信心,其独立的仲裁规则适用于目前153个华盛顿公约缔约国家。我国企业“走出去”承揽发展中国家PPP项目时,应关注了解所在国是否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协议、是否是纽约公约、华盛顿公约等国际公约缔约国家,从而适用对我方更有利的仲裁条款,在PPP合同产生争议时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并成功索赔。若所在国为华盛顿缔约国,则我国企业也可选择ICSID进行仲裁,获得更专业的裁决结论。但值得注意的是,提请ICSID仲裁须满足特定的管辖条件,并且ICSID仲裁比其他的商业仲裁程序更加缓慢。

2.特设仲裁

特设仲裁指合同双方可以商定一套适用的仲裁规则,但并未指定仲裁机构。例如UNCITRA(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人投资者间的争议解决,但并不存在专门处理此种仲裁的机构,因而可以通过选择ICC、LCIA、ICSID、常设仲裁法院等依据UNCITRA条款处理仲裁。

仲裁规则的选择不仅关系到PPP项目争议发生时将提交何种仲裁机构处理争议,并且深刻影响PPP项目融资的可行性。若仲裁条款中未明确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等关键信息,PPP项目履约风险较大,金融机构可能判定该项目可融资性较差,从而提高项目融资成本甚至拒绝提供融资。

(二)仲裁地点

仲裁管辖权系指仲裁机构对合同当事人提交的争议具有审理和裁决的权力,若合同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可能以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向当地法院提出抗辩,从而通过法律手段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因此PPP合同双方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时,须注意该仲裁机构是否在项目所在国具有司法管辖权,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1.仲裁的执行力

仲裁的执行力体现在,若由国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项目所在国法院是否承认并予以执行。国际公约缔约国家,例如《华盛顿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当地法院可在不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执行国外裁决,仲裁执行力高。

2.监督管辖权

监督管辖权体现在当地法院对仲裁裁决具有监督管辖的权力,即在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时,合同当事人仍可同时在当地法院发起诉讼或上诉,当地法院具有支持仲裁程序、撤销仲裁裁决、发布禁令救济保护仲裁资产等。PPP合同双方应根据当地法律实际,详细研究当地法院对国外仲裁拥有的各项权利。

(三)仲裁庭组成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费用由合同双方约定承担。仲裁员的选择一般为经验较为丰富的专业人士,如律师、行业专家等,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有些仲裁条款要求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任何一方国籍相同。

(四)合并仲裁

广义的PPP合同体系,除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签署的PPP合同外,还涉及到一系列相关合同,如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PPP合同产生的争议也影响到一系列相关合同的有效执行。因此,为了提高效率,可将所有的合同协议都适用相同的争议解决机制一并提交给仲裁机构合并处理。

四、替代争议解决方案

替代争议解决方案是指诉讼或仲裁之外,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机制,通常在项目争议发生后优先启动。若合同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可代替正式的诉讼或仲裁;若合同双方仍未形成共识,则再付诸诉讼或仲裁。就PPP项目而言,PPP合同具有长期合作的特性,且在合同双方关系友好的情况下均希望PPP项目继续经营、并持续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因而在产生争议时先寻求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案,期待通过和平协商快速、高效地解决。

替代争议解决方案主要包括调解、争议委员会、独立专家等方案。

(一)调解

调解方案是指通过外部调解员作为中立的调解人,尽量提出对合同双方均有利的争议解决方案,使双方尽快达成一致意见。

(二)争议委员会

争议委员会方案比调解更为正式,合同双方在PPP合同开始阶段成立外部专家小组,即争议委员会。争议委员会对争议做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约束力非常关键。若具备约束力,则争议委员会类似于仲裁;若无约束力,则合同当事人不服决定须重新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诉讼。

(三)独立专家

独立专家方案用于处理PPP合同涉及到的技术争议,由独立专家出具技术意见。独立专家可以是该领域的权威专业人士即个人,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协会、法人团体等。但是独立专家意见是否具备约束力也很关键: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以在PPP合同中约定,独立专家意见在不存在错误和欺诈的情况下具备约束力和强执行力;另一方面即使PPP合同中有约定,但某些地区法律规定独立专家意见并非一定具有约束力和强执行力,则合同当事人若不服意见也须提交仲裁或诉讼。

文章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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