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未来的投资都具有不确定性,即构成风险。任何资金的交易都是对不确定性预期的合约即风险合约,不同风险采用不同处置方法,形成不同的风险合约,形成金融市场上的不同产品,就形成了有别于单纯以时间价值为核心的传统金融活动的金融创新。因此,对于PPP项目的风险管理非常必要,下文从各方角度给出建议。
一、政府方风险管理
对国家来说,监控PPP财政风险工作量大、需专业知识,很多国家已建立专门的PPP Unit(PPP机构)。负责PPP和预算内项目财政风险监控的PPP Unit,可设置在财政部之下,包括发展改革委、央行、银监会等代表;其他与PPP相关的专业PPP Unit则可设在专业部委或地方政府之下。
对地方政府来说,热衷于急上PPP项目的官员一定要看并吸取教训,“煤价上涨时,我们才知道法方的风险管理做得确实比我们好很多”。所以,政府运动式地推PPP模式,我会泼冷水,因为现阶段地方政府官员的能力还没有配套跟上,人才培养任重道远。当然,投资者更应学习法国人的风险管理!
二、社会资本方风险管理
(一)政治风险
因项目公司与政府所签合同的长期性和不完备性,建议社会资本方采取以下措施,以防止政府对项目作不利决策:1、让政府参股/放贷,拉政府上船;2、实现有限追索贷款,选择有垄断性质的国家银行或巨大影响力的跨国银行(如WB/ADB等)放贷且多为次级债,而商业银行为优先债;3、拉上一级政府上船,因其对下一级政府有约束力,比如让项目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库就是具体做法之一;4、社会资本方中有央企和对地方政府有影响力的国企,也是管理政治风险的方法之一。
(二)资金风险
一旦设施建成并运作良好,许多项目风险会逐步减小或消失,即贷款条件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善,投资者就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调整贷款,获得更长期、更低利率的更多贷款,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股权回报率,且不一定影响与政府已签的PPP协议。英国很多PPP投资者即基于此获得极大利益,引起很多争议。
这种形式的再融资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是,违反了资本金“先进后出”的原则,也不公平(投资者基于公共项目过度受益),故英国等很多国政府已调整政策和PPP合同,以让政府与投资者共享PPP再融资的利益。再融资问题在我国还没有政策框架,目前认为再融资的收益和损失都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三)合作风险:价格
当与政府签有PPP兜底购买合同时,投资者常犯的错误是建造非生产设施,认为只要政府兜底,让建啥就建啥。然而,建造非生产设施只会增加投资成本但不会增加生产能力,结果导致提高收费以收回投资,如印尼Paiton电厂的投资者因承担修建娱乐中心、维修中心和公路,使电价每度增加0.75美分,最终失败。
电价给Paiton电厂带来许多麻烦:被指控行贿、被要求降价等。降低单位投资成本(效率提高的直接体现)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例如,可能是特许期较短的原因,沙角B电厂把一些必需的辅助设施安置在室外、厂房设计比较简单、通过竞标采用效率较高的机组来降低单位投资成本,使项目获得成功。
(四)需求风险:兜底量
在PPP项目如电/水厂中,当政府担保一定市场需求如购电/水量,即签订Take or Pay(或取或付/照付不议)合同进行兜底时,投资者常犯的错误之一是把政府的担保需求当做市场需求,忽略市场调研,若政府也忽略市场调研或做出乐观的“可批性”需求预测,忽略对供求平衡的控制,就会导致供过于求,使项目不成功。
该情况曾在多国发生,如菲律宾/印尼/巴基斯坦的电力PPP。我国20世纪80年代电力短缺,因而大力发展电力,90年代供过于求,21世纪供不应求,现产能过剩。因此,项目的实际市场需求比政府的兜底承诺更重要,否则政府很难守约。总之,投资者也应认真评估项目的市场需求并在协议中包括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需求。
三、融资方风险管理
国际上绝大多数PPP项目都是基于有限追索(limited recourse)的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以实现风险分隔,但我国直至2005年才有有限追索的PPP项目,现在虽越来越多(如投资者仅需抵押质押收费权等即可贷款),但有限追索项目的比例还是极少,主因之一是金融系统垄断和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缓释PPP项目风险的常用工具是(特别对放贷方而言):部分信用担保,全额信用或“换行”担保,出口信用机构,债务支柱(政府担保还债一定额度),政治风险保险,政策银行放贷,可行性缺口基金(VGF),政府担保基金,其他担保(如政府担保最低车流量/垄断性),其他资金来源(如政府放贷)等。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是挑战,未能识别和控制风险时,政府的承诺或担保是金融机构过去参与PPP的唯一风险管控办法,但一旦从手段(如数据积累)和细节(如合同+保险)可对风险进行识别与控制及各方之间分担,企银就愿参与PPP了,故关键是细节,需要高水平的咨询和律师。
四、PPP风险管理及结构设计
风险的分担除了要考虑各方对特定风险的控制力、风险控制控制成本、风险与回报平衡、每一方承担的风险上限和动态调节/调价,还要考虑项目所在国现有法律对风险分担的约束(如有的国家规定中央政府不提供主权担保、不允许地方政府提供固定或最低回报甚至最低市场需求担保)。
在实践中,合理安排风险的分担是很困难的,因为参与项目的各方常常对项目的风险及其来源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各方都希望实施不同的方案来分担和管理这些风险,而且他们往往有不同的目标,而这些目标形成了他们对项目成功含义的不同理解。目前,制约风险识别过程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缺乏有关风险来源的历史信息,使政府和投资者很难预测PPP项目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因而阻碍他们制定准确估算和适当计划。没有风险及其后果的所需信息,还会阻碍干系人以最适当的风险应对策略分担和管控风险,难以公平、有效和高效管理项目。
对称,是PPP项目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之一。例如收费高速公路中,若政府在法规允许前提下担保了最低收入或车流量(“兜底”),则必须限制SPV的最高收入或车流量(“封顶”),所以,下图中的图(a)不公平,图(b)才是公平的。
五、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无论是工程承包,还是PPP投资,合同中都会涉及风险特别是不可抗力风险的分担,不过到底什么是不可抗力?参照FIDIC合同的定义:“不可抗力”的含义是指如下所述的特殊事件或情况:
1、一方无法控制的;
2、在签订合同前该方无法合理防范的;
3、情况发生时,该方无法合理回避或克服的;
4、主要不是由于另一方造成的。
文章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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