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阶段,创投圈被一个段子刷屏了:一些机构动辄就宣传自己的项目退出赚几十、几百倍,结果LP们还没相信,税务局倒是信了……

段子是假的,但尴尬是真的,难道真的创投基金的LP们今后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35%的累进税么?

幸亏好消息来的及时,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政策。

创投基金不宜适用一般企业的税制

本次风波的起因是8月底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针对“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解答: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上述税收规定是在2008年实施的,彼时国内合伙制基金刚刚兴起,市场对其运作模式不够了解,因此税务机构预先拟定了一个税收标准,如今合伙制创投基金历经10年发展,模式已经非常成熟,2008年的标准在实操中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的地方。

与一般企业相比,创投基金的运行周期截然不同。通常情况下,一般企业是先亏损,后盈利;但创投基金恰恰相反,前2-3年是投资期,接下来3-4年进入回报期;之后2-3年则需要处理投资失败的项目,进入亏损期。按照税法,企业若出现亏损,可以在之后的年度抵扣利润,在弥补完亏损额前无需缴税(最多五年)。这符合企业先亏损、后盈利的运营规律,但创投基金有先盈利后亏损的运营特点,目前通行的税收制度就会不适应,创投基金盈利期被征收了大量税收,但在随后的亏损期间却享受不到“回补”,甚至会出现基金到期时整体亏损,却在盈利期已经缴纳大量税收的现象。由此看来,针对创投基金适用一般工商企业的所得税税制,似乎还是不太妥当。

因此,地方创投行业协会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建议,希望等到基金到期清盘结算时,按照基金整体投资盈亏缴纳相应税收。创投基金不宜绝对适用一般工商企业的所得税机制,而9月6日国务院会议的相关内容,可以看作是国家对创投企业税制优化改革呼吁的积极回应。

成熟的美国市场是如何收创投税的?

那么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对创投机构是如何征税的呢?

首先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分为非美国投资者、美国应税投资者、美国免税实体和外国政府。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须承担不同的税负,我们主要看一下美国应税投资者的税负。

美国的VC、PE机构大都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是穿透的,将自身收入穿透给合伙人,因此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公司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应纳税收入分两大类:工资类的主动劳动所得和资本利得类的消极收入,通常与非房地产私募基金有限合伙相关的是资本利得。底层资产持有期在一年以下的为短期资本利得、一年以上为长期资本利得。

短期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税率一样,按照10%~37%的税率收税。但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比普通所得税率低,在不同的年份,长期资本利得税率可能不同。

以2018年美国单身投资者为例,个人综合应税所得38,700美元以下的,长期资本利得不征收资本利得税,38,700美元~500,000美元之间的,长期资本利得按照15%征税,500,000美元以上则按照20%的税率征税。

在美国,2018年税改前VC、PE投资于某些资产超过一年,GP的业绩提成(基金回报提成)也被视为来自于LP的资本投资,因此,与LP一样适用于较低的税率,而不是较高的普通所得税率。但是在2018年美国税改后,GP获得的超额收益只有在持有期超过三年的情况下,按长期资本利得最高税率为20%收税。

由于创投机构的投资都是长期性的,服务于创新经济的投资,并不是短期的资本逐利,因此这种税收政策应该说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一道计算题,折射出中美创投税差异

让我们直接看一个例子:

假设有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机构,一位个人LP认购了其发行的某只基金100万人民币的份额,五年后,该GP按照该份额分配给LP300万,也就是该LP个人投资收益是300-100=200万人民币。

那么依据我国目前对私募的税制,需代扣代缴的个税为:(投资收益-投资者的费用)×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依据新税法,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元/年,适用的速算扣除数为65500),计算可得:(2,000,000-60,000)×35%-65,500=613,500元。

同等的情况在美国,由于非美国LP对外投资持有超过1年,按照长期资本利得缴税,200万元人民币按照即时汇率,约30万美元,属于15%的税率计算档(38,700-500,000美元),计算可得:2,000,000×15%=300,000元。

如果不是个人LP,而是机构LP时,那么国内机构的股东首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变为:2,000,000×{25%+(1-25%)×20%}=800,000元。

在美国,如果机构LP是有限合伙性质,那机构LP在自身层面不应税, 穿透给机构合伙的成员由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仍然是300,000元人民币。

当然,美国私募机构税制也有其自己的问题。比如GP享受回报分成较低的税率的结果是,GP阶层享受较低的税率(20%以下),而工薪阶层却要缴纳5%~37%的税率,这又会产生一定的不公平。

巴菲特就曾经表示,他的实际所得税税率要远远低于他的秘书,2006年他实际负担的税率为17.7%,而其秘书为30%,其结果是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反而缴纳了更多的税收。

总的来说,对比美国等创投成熟的市场,目前国内对于创投基金的税制确实还有待完善,从长期看,将资本利得按照长期、短期收税利于鼓励资本流向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而投资者也将更愿意长期持有基金份额,这不仅有利于基金投资行为的长期化,更将为中国一、二级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促进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文章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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