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壳”目前的交易价格已经在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其中,管理产品净值达到1以上的“壳”,已有卖方要价130万元。与此同时,由于投资业绩欠佳,部分机构急于剥离该业务,不惜清盘求转让私募牌照。

在市场人士看来,“募资难”或倒逼投资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洗牌期,一些投资及风控实力弱小的企业将逐步退出市场,由此催生出的“借壳代持”也在市场中上演。

专业人士则提醒道,代持协议对投融资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在实践中更加谨慎,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绩差私募清盘“卖壳”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北京、深圳等地的投资咨询公司处了解到,他们手上有诸多一手牌照待转。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牌照里,有的因为资质优良能卖个好价钱,有的却因为经营不善而不得不清盘转手。

其中,深圳某“私募壳”中介手里的一家公司引起记者的注意。这家公司注册地在广东,成立于2016年1月,登记时间是2017年1月,目前有一只基金在运行,但在产品状态一栏写着“可随时清盘”。

该中介解释说,主要是因为该公司经营不善,急需转手,“只要找到买方,他们可以尽快完成清盘。”

无独有偶,另一位北京“私募壳”中介也坦言,他们在帮一家深圳的公司做牌照转让,“这家公司去年底完成备案,发了一只产品后效果不佳,在今年6月做了提前清算。”

事实上,在两地中介给记者查阅的清单中,登记时间在近一年内的不在少数,奈何刚开始运营就遭遇清盘濒临倒闭,令人唏嘘。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是因为当前环境令很多中小微机构难以自负盈亏。

深圳某PE投资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投资业绩不佳的小机构很难从LP那里募到资,在对后市整体行情悲观的预期下,LP也会更为倾向于选择大型知名投资机构。“加之前段时间部分大型私募纷纷下调了管理费,令小型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受阻。”

清科研究数据显示,2018上半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1318只基金,同比下降17.7%;已募集完成基金规模共计3800.23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5.8%。另有数据表明,上半年,国内VC/PE完成募集基金425只,同比下降19.51%;完成募集基金规模341.2亿美元,同比下降74.59%,仅相当于2017年全年募资金额的28.74%。

另一位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也坦言,今年明显感觉到“募资乏力”。他提及,经过前几年的爆发式增长,投资行业到了优胜劣汰的洗牌期,这会加速私募行业供给侧改革,一大批不具备核心竞争力的资产管理机构将退出市场。

“壳”价高达130万元

尽管“募资难”促使整个行业马太效应进一步加剧,但即将退出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牌照依旧备受市场追捧,那些“渴求”牌照却不得的新市场进入者,也一度助涨了“私募壳”交易的活跃度。

华南一位私募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老交替在业内是很正常的一件事,随着私募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存量“壳资源”也为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基础。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已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309家,已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5883只,基金规模7.2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5693只,基金规模0.75万亿元。

不过,前述北京“私募壳”中介告诉记者,自从备案要求严格之后,私募牌照就成了稀缺资源。“现在报价还算平稳,不算太高,想要几十万的也有,上百万的看资质。比如产品净值达到1以上了,大部分价格可能就在130万左右。”

“但是名称还得沿用之前牌照备案过的名称,基本上沿用牌照原机构的口碑继续发产品。”该中介表示,如果更改名称,则会被重点关注,会审核注册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若不是原公司股东内部结构的调整,“(审核)往往会延6个月的时间,那样的话牌照就一文不值了。”

这是因为按照协会2016年2月发布的《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公司登记成功以后,6个月内必须发行备案第一只产品,否则将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所以,“私募壳”的转让难度不容小觑。但据记者了解,并非所有的买方均要待转让事宜完成后再发产品,而是期望尽快发产品而与卖方商量签订代持协议。

“代持是股东、法人代持,但是投资总监、风控总监还是要变更成您那边的人。”前述深圳“私募壳”中介商说道。

前述北京“私募壳”中介商也表示,可以帮助双方做代持,“我们提供风控,或者让一个高管增持这个产品进去,然后再操作公司的变更。”该中介商透露,目前代持费用大约是按照一名高管代持收3000~4000元不等,但需要同牌照一同支付费用。

不过,此举也引发诸多争议。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代理人道德风险等潜在问题,跟监管精神相违背。

另一位国内某知名基金行业研究员也表示,虽然今年已经出台了一些对于代持的监管制度,但因为代持有部分都是口头非书面协议,确实比较难完全杜绝。

该研究员坦言,风险方面大家没有太多分歧,对于签订了的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主要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即只要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般会认定代持协议有效。但从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几个有关股权代持的案例来看,其审判思路更加趋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许多代持协议会因被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同时,代持协议对投融资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在实践中更加谨慎,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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