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9月10日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国家科技创新峰会”上表示,税收制度是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应当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遵循《基金法》确立的基金属性和税收法律确定的规则,全面审视和调整基金行业税收政策。

在私募基金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明确区分作为管理人的合伙企业和作为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依合伙企业不同收入的性质,准确适用税种和税率。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和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明确区分作为管理人的合伙企业和作为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我们愿意与税务部门分享相关信息,为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征管体系做好服务。

以下为洪磊会长演讲实录:

一、创新资本形成能力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能力

金融体系有两大基本类型,一是以银行提供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中介体系,二是以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市场体系。

创新发展有两种基本路径,一是渐进式改良,基于自主积累或引进吸收,在自己比较优势领域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二是颠覆性创新,从无到有创造新的生产边界,推动供给侧经济革命。

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在金融资源组织、配置方面各有千秋,但间接融资更加适合渐进的技术改良,而直接融资在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上更具优势。资本市场能够提供更加充裕而持久的风险资本,而能够承担风险的资本才是技术创新最需要的资本。从全球经验看,一国股权融资越发达,越能促进技术变革和创新发展。

我国已经走到创新发展的关键路口,认清创新发展路径,构建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现代金融体系是当前最迫切的任务。

传统间接融资体系虽然能够支持改良式创新,但有可能落入路径依赖的陷阱:

一是技术依赖陷阱,因技术基础薄弱,始终后发制于人;

二是制度依赖陷阱,创新发展与金融体系既相互依赖,又相互“锚定”。

如果金融体系风险承担能力不足,无法支撑广泛的技术创新,创新发展就被“锚定”在局部、有限的改良。因此,从大国竞争和创新发展的根本需要出发,应当把创新资本形成作为首要目标,推动现代金融体系建设。

二、私募基金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

创新资本形成既可以来自企业的自我积累,也可以来自外部风险投资。从宏观层面看,我国还没有在主要产业类别上形成系统的技术创造能力,也没有形成足够的专业化分工,更缺少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的制度环境和承担风险、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恰恰是一种系统的股权投资活动,能够有效挖掘各类技术创新、产业创新,通过承担风险,获取创新成功的平均收益,已经成为我国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

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9.09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5.13万亿元;其中,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项目存续规模达4.11万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20.8%。

2018年以来,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是少数保持正增长的直接融资工具,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金。2018年1季度和2季度,私募基金投向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的本金分别新增3818亿元和4536亿元,相当于同期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6.6%和11.5%。

从具体投向看,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项目4.51万个,在投本金1.43万亿元;投资于种子期与起步期项目3.38万个,在投本金1.66万亿元;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医疗器械与服务、医药生物、原材料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成为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布局重点,在投项目3.98万个,在投本金1.89万亿元,有力推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创新增长。

从区域发展角度看,私募基金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注册在厦门地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20家,管理基金366只,管理规模587.97亿元。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厦门地区在投项目722个,在投本金330.98亿元,为厦门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信义义务是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基石

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灵魂和根本。所谓信义义务,是指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一种积极尽责义务,正如“希波克拉底誓言”要求医生对待生命一样,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相关服务机构应当忠实于投资者利益,恪尽谨慎勤勉之责,不能将自身利益置于与投资人利益相冲突的位置,更不能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损害投资人利益。

我们认为,所有通过募集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都应当以信义义务为根本要求,所有基于受托关系开展的金融活动都应当遵守信义义务。要在金融机构层面构建统一的信义义务规范,通过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实现金融资产公平、合理定价,彻底摆脱金融活动中对股东信用、原始权益人信用的过度依赖,重构金融市场信用博弈体系,建设深入人心的信义文化。

四、税收制度是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

税收制度对股权与创业投资活动有着重要影响。2018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55号文”,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取得的收入提供税收抵扣优惠,对推动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

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创投基金税收政策迎来进一步调整的契机。

我们认为,应当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遵循《基金法》确立的基金属性和税收法律确定的规则,全面审视和调整基金行业税收政策。在私募基金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明确区分作为管理人的合伙企业和作为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依合伙企业不同收入的性质,准确适用税种和税率。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和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明确区分作为管理人的合伙企业和作为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我们愿意与税务部门分享相关信息,为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征管体系做好服务。

有人说,私募基金“生于2014,卒于2018”。我认为,这恰恰是反思行业问题与困境的良机。只要我们认清行业本质,坚持信义义务,坚定不移地为投资人服务,为创新发展大局服务,就一定能够走出困境,迎来新的辉煌。

我们也期待行业税收制度能够有所调整,更加注重税收对创新资本形成的促进功能,鼓励更多资本通过长期投资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为创新发展提供更多优质资本金,提升我国的制度竞争力、创新竞争力。

文章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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