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框架和分类

首先从商业银行的资本框架入手,理清头绪。

商业银行资本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本,可以用来吸收银行的经营亏损,缓冲意外损失,保护银行的正常经营、为银行的注册、组织营业以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供自动资金等。根据不同的管理需要和本质特性,银行资本有账面资本、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

1、账面资本

账面资本是银行持股人的永久性资本投入,即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普通股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投资重估储备、一般风险准备等,即资产负债表上银行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剩余部分。

2、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又称风险资本,是指在一定的置信度和期限下,为了覆盖和抵御银行超出逾期的经济损失(即非预期损失)所需要持有的资本数额,是银行抵补风险所要求拥有的资本,并不必然等同于银行所持有的账面资本。

3、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与其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一般指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者能长期支配使用的资金,以备非预期损失出现时可随时可用,所以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

AT1债券、CoCo债券以及优先股等资本补充工具的产生和监管资本压力增加有着直接的关系。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包括BIS下属的BCBS(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资本的重新审视,制定了巴塞尔协议III,其中第一支柱就是最低资本要求,加强对银行资本的管制。

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的资本构成包括一级资本(Tie1)和二级资本(Tie2)。一级资本是指持续经营状况下吸收损失的资本,而二级资本是指破产清算下吸收损失的资本。一级资本中又由核心一级资本(CommonEquityTie1,简称“CET1″)和其他一级资本构成(AdditionalTie1,简称“AT1″)组成。上述资本都分别有一套单独的标准,只有满足相关的标准才能归入相应的类别。

监管体系的区别

1、巴塞尔统一框架下的银行资本监管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其要求G20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2、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的新资本监管

借鉴巴塞尔协议等国际监管改革成果,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5月3日出台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涉及到监管资本的包括以下几点:

(1)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3、欧元银行业的新资本监管

严格的监管标准加大了欧洲银行业面临的压力。2014年,欧洲议会批准启动欧元区银行“单一清算机制”。建立这一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缓解银行体系与主权债务危机之间潜在的恶性循环。由于欧洲银行持有大量的各国主权债务,这些债务在欧洲主权信用危机升级之前,都属于高等级资产,其所对应的风险权数很低。但随着市场的恶化,相当部分国家的主权信用被降级。按现行的风险计量方法,这些资产所对应的风险较金融危机前大幅提升,进而导致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当风险加权资产增加,而资本规模不变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会下降,银行的资本缺口由此陡然扩大。

除了欧洲自身监管加强的影响,美国监管机构对欧洲银行业也持续施压。除了欧元区监管机构的改革,来自美国监管机构的巨额罚款也加大了欧洲大型银行业的负担。从2012年以来,美国监管机构对在美运营的欧洲大陆银行审查愈发严格,并不断增加对这些银行的罚款项目及额度。美国当局开出高额罚款的原因包括一些银行涉嫌操纵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协助逃税及违反美国对伊朗与苏丹等国的制裁规定。2015年,德意志银行与美国司法部门就涉嫌操控Libor(伦敦银行同业美元拆借利率)达成和解,接受了25亿美元罚单。而法国巴黎银行则在2014年因与伊朗等国进行交易、违反了美国制裁法而与美国司法部支付89亿美元达成和解。

《巴塞尔协议III》的全球实施也曝露了欧洲银行业的资本缺口问题。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由于《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全球银行业需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4%上调至6%,这也要求欧洲银行进一步通过改善资本质量提高资本金充足率。这也是近几年为什么众多欧资银行发行AT1债券的最主要的原因。

4、美国银行业的新资本监管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多项法案,改革华尔街金融体系,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体系“去监管化”时代结束,全球金融监管实现从“放松”到“收紧”转折。法案对银行及银行控股公司资本金要求:一是根据规模和风险设定本金要求。二是资本在1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必须达到资本标准上限。三是大型银行在五年内将信托优先债券从一级资本中逐步提出,提高资本质量。四是美联储可根据资本是否严重不足强令金融控股公司破产。五是有条件地采纳”沃克尔规则“(VolckerRule),银行向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的投资占一级资本的比例不超过3%。在资本定义上和最低资本要求上,美国巴塞尔III同国际规则保持一致。

资本补充工具及其分类

遵循巴塞尔协议III对资本以及补充资本标准的认定,同时在不同国家的监管体系下,具体来区分不同市场上不同的资本补充工具,包括AT1债券、次级债、CoCo债券、优先股、可转债、永续债等。这几种工具的相互关系不是并列的而是相互交叉。

1、定义梳理:

AT1(AdditionalTie1):其他一级资本,属于资本属性。

AT1债券(AdditionalTie1bond):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AT1)的债务工具总称。

次级债(subordinatedbond):用于补充二级资本(T2)的债务工具总称。

CoCo债券(ContingentConvertibleBond):也称应急可转债。是指当银行面临问题,达到触发条件(一般是资本充足率下降至某一水平),停止付息,自动转成银行的普通股。是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的工具之一,当触发应急条件后补充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优先股(preferenceshareorpreferredstock):是相对于普通股(common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可补充其他一级资本。

可转债(convertiblebond):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可转债在转股之后对核心一级资本进行补充。

永续债(perpetualbond):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

2、基本区别

(1)AT1债券VS优先股

发行主体的区别:在巴塞尔协议III的框架下,前者是用于补充银行其他一级资本的工具,需满足巴塞协议III中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标准,由于巴塞尔协议III针对的是银行的监管,所以发行主体一般都是银行,也有包括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优先股从发行主体而言可包括银行在内的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

资本补充效果区别:银行发行的优先股基本满足巴塞尔协议III下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要求,因此从本质上银行AT1债券和优先股只是形式不同,资本补充的效果是没有区别的。

流通市场类型:AT1债券本质上是债券,可在银行间或者OTC债券市场流通。优先股更具有股性,可在股票交易所市场流通。

对中资银行而言,从监管口径以及发行形式,目前而言均统一为优先股。2013年9月证监会出台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财政部在当月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从发行流程而言,中资银行在境内或者境外发行优先股均需经证监会核准。境内优先股在上海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交易。

在会计处理方面,中资银行若将优先股归类为权益类工具,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优先股”反映优先股的账面价值。若将优先股归类为负债类工具,需在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优先股”反映优先股账面价值。从目前已发行优先股的中资银行来看,均将优先股归类为权益类工具,放置权益类科目。

(2)AT1债券VSCoCo债券:从AT1补充标准来看,AT1债券在本金吸收损失的形式不同,包括在应急条件下强制转股(EquityConversion)或者是减记本金(PermanentWriteDown)。AT1债券在发行结构上设置为强制转股(EquityConversion)的就是严格意义上的CoCo债券。

(3)次级债VSCoCo债券:符合二级资本补充标准统称为次级债,次级债在发行结构上也可以设置成应急条件下强制转股(EquityConversion)或者减记本金(PermanentWriteDown)。在次级债在发行结构上设置为强制转股(EquityConversion)的就是严格意义上的CoCo债券。

(4)CoCo债券VS一般可转债:前者是当银行面临问题,达到触发条件(一般是资本充足率下降至某一水平),停止付息,自动转成银行的普通股。CoCo债券是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的工具之一,当触发应急条件后补充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而传统的convertiblebond持有人会选择在股价高的时候把bond换成equity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转换前是一般性债权,转化后就变成了股权。

中资银行境内和境外优先股的区别

截止至2016年8月,中资银行已在境内发行优先股达到11家,共发行3027.5亿人民币。发行结构基本类似,触发条件均为核心充足率低于5.125%以下触发强制转股。中资银行境内优先股目前都属于非公开发行,因此发行后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上海交易所或者深圳交易所指定的平台上挂牌转让。

中资银行境外发行的优先股和欧资银行AT1债券的区别

尽管都是巴塞尔协议III规范下补充AT1,且其设计目的是为银行在资本受损的紧急情况下提供一定的吸损能力,以修复资产负债表,中资和欧资银行发行的AT1遵循不同的监管体系和其所在国具体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办法构架,存在着以下几点区别:

1、对普通股的制动机制降低了票息支付方面的风险

中资银行境外发行的优先股具有对普通股股息的制动机制。对普通股的制动机制降低了票息支付方面的风险,对普通股股息的制动机制是对信用投资者更为友好的条款,部分降低了对取消AT1票息的忧虑。相比之下,欧资银行的AT1没有普通股股息的制动机制。如果一欧资银行的净利润和储备的分配受限,银行有权决定支付的优先顺序。在没有普通股股息的制动机制的情况下,银行或可以在支付AT1股息前支付普通股的股息。

2、应急换股条款也对投资者更为友好

中资银行境外发行的优先股和欧资银行AT1债券的另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有关吸损的条款。该条款旨在当该行的核心资本率跌至预先设定的水平时或达无法生存点时能释放紧急资本,以稳定银行的资本状况。

对于中资银行而言,强制转股条款要求当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低于监管规定要求(5.125%)时或当监管机构认定该行已到达无法生存点时(即银监会通知该行如果不转股,该行会无法生存,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定需公共机构注资,否则该行会无法生存的情况),优先股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

相对比,对于许多欧资银行的AT1而言,如果该行已达无法生存点时,将要求对本金的强制减计。例如,德银6%票息永续债要求在核心一级资本率低于5.125%时对本金减计。尽管这是一个暂时的减计(在此案例中,债券在随后的财年中在一定条件下仍有可能被调增本金),应急换股也是对投资者更为友好的条款,给投资者提供了分享任何股票未来上涨的机会。

3、从基本面上来看,中资银行享有较强的政府支持和较少的监管挑战及诉讼风险

四家发行AT1债券的中资银行均位列中国五大银行之列,截至2015年上半年底它们在中国的贷款市场占有率达到46%。在国有持股比例达到27%-70%(截至2015年9月底)的背景下,它们享有较强的政府支持。它们在过去几年中都保持了整体健康的财务状况和净利润的持续增长。

4、从资本水平来看,中资银行拥有良好的资本充足率。

文章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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