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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理人”基金的优势

基金“双管理人”是比较优势理论在私募基金运作方式上的典型应用。各个新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投资、运营等方面分别都有各自所擅长的,甚至单在投资领域各个管理人都有其各自擅长的策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管理人为了优势互补,做大做强,可通过“双管理人”的形式发行私募产品,以期达到 1+1>2 的效果。

基金业协会在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条款明确肯定了“多管理人”模式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可行性。在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全生命周期运作中,不同的管理人在不同的环节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相互之间存在取长补短的合作需求。因此,“多管理人”模式在行业内渐兴渐盛,尤其以“双管理人”模式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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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双管理人”私募基金

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参与主体主要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事务。在合伙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十分重要,其地位以及风险隐患直接关系到合伙型基金成立及运营。

在一个合伙型基金中也可能存在两个基金管理人。两个基金管理人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约定。在实践中,一般是由其中一个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另外一个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或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

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两个不同的管理人同时进行管理,实际是对基金“募、投、管、退”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拆分,并由两个管理人分工完成,双方具体的权责义务在基金合同中加以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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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理人”基金如何运营

“双管理人”模式的基金合同由投资者、两个管理人和托管人四方签署,必须在基金合同中详细订明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两个管理人之间的权责划分。明确的权责划分是基金持续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

一般情况下,负责具体某项基金事务的管理人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关于该项事务的相关协议文件,负责具体某项投资的管理人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关于该项投资的相关协议文件。

不同于常见的三方基金合同,双管理人模式的基金合同应由两方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人四方共同签署。 在拟定基金合同时,应在相应章节中明确各管理人的职责分工,并设置好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计算、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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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如实填报、提供相关基本信息和资料。

双基金管理人存在于一个合伙型基金的情况下,每个基金管理人不能都在自己的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进行产品备案,而是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管理人产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但是可以在此备案系统中增加另外一个管理人名称。

由于在备案系统中,投资经理只能选择到负责备案的管理人名下的员工,因此在拟定合同时需要提前设计,避免出错。

目前实务中有两种解决方案:

1) 设置投资经理 1 名,并且为负责备案的管理人名下员工;

2) 设置投资经理 2 名,双方管理人名下员工各 1 人。

此外,建议在拟定证券备忘录、期货备忘录时也采用四方协议的模式,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职责分配在备忘录中约定双方对应职责。如期货备忘录会涉及到资金划拨、交易操作,需要根据两方管理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工。

文章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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