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比例问题,是有限合伙协议(下称LPA)中的必备条款。实践中,很多LPPE行业并不是太了解,就GP提到的管理费计提,往往纠结很长时间。因为实践中GP通常是以基金管理公司的身份(也有是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但其背后实际都受GP控制)在这里仅对行业常规及惯例做以介绍。

管理费用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GPLP收取的费用,一般用来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开销,诸如公司注册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用、人员工资、差旅费用等,对基金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对于管理费的计提比例,行业常规一般是LP总出资金额的2%,另外也有一些随时间递增或递减的安排,如在开始的1—2年内管理费为2%,随后几年按实际投资金额2%计提管理费或者逐渐降至1.5%等。

另外,也存在管理费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的下降而递减的安排。通常,决定管理费计提比例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基金的规模及类型、聘用的人员、租用办公室的地点及规模、基金存续期的长短等。最主要的还是取决于双方在LPA中的约定。

二、投资回报分配

投资回报如何进行分配,这恐怕是LP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了,实践中面对GP设计的纷繁复杂的投资回报分配条款,LP往往是头痛不已。这里重点从两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以阐述:

首先谈投资回报的分配时间,这也是LPA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但实践中许多人对此条款往往忽略不谈,甚至是想当然。不同的分配时间对GP LP的切身利益都有很重要的影响。目前,PE业内流行的投资回报分配时间主要有两种:

1、在每个投资项目产生回报后立即进行分配(又称By Deal),即在每个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就该项目投资回报所得在GPLP之间按LPA协议约定直接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对GP较为有利,在这种分配时间点下,GP的总回报可能大于LPA中通常约定的总投资回报的20%

2、还本后分配(又称By Fund),即LP收回投资成本(或者说投资成本加优先回报)之后才开始分配投资回报给GP。这样的分配时间点对LP相对较为有利,在这种分配方式下,LP往往会要求会对优先回报提出一定的要求。

三、安全港原则

安全港原则主要源于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由于作为出资人的LP还不很成熟,他们实际出资了往往要求在投资过程中有一定的话语权,没有话语权他们不放心,尽管有GP的定期汇报,但仍然是放心不下,非要参与不可。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往往以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安全港原则来作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但事实上,LP在投决会上的种种行径,能否致使GP们直接免责?答案是不好说。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必须与第三方达成交易,也必须造成实际损失,这是安全港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如要等到实际损失再依此来分担责任,势必是双输局面。

因此,在有LP参加投决会前提下,如何保证投决会决议效率而同时又不受LP意志干扰呢?实践中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做法值得借鉴:首先他们给参加投决会的LP设置一定的门槛,可通过实际出资额的大小来划分,控制进入投决会的LP的数量;其次,投决会表决时,允许LP享有表决权,但决不能赋予LP一票否决权,这样基本可以保证投决会的正常运行。

四、利益冲突机制

LPA中的利益冲突机制主要源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通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具体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当中,有的GP 往往管理的不只是一支基金,他既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发起几支不同的基金,也可能受不同基金委托而管理几支不同的基金,这样一来,其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如何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切实从LP的利益出发,优先保证这些LP的利益?这也是实践中LP们很关注的一个话题。

PE在我国来说,是个较新生事物,因此,熟知其内部运行规则并具有良好判断能力和 投资眼光的GP,尚属极度缺乏,故不可能去要求GP 只能管理这一支基金。但是,出于对LP的利益的保护,双方可约定GP在另行发起设立或者受托管理别的基金时,一方面可对其管理的基金的总的数量作出限制,比如说最多只能管理3家,另一方面对其可能发起设立或者受托管理的基金,与本基金必须在规模上、投资地域、产业、投资阶段上等进行区别开来。另外,LP还可以要求GP定期如实披露不同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私奔条款

私奔条款之称谓,来源于20115月鼎晖投资著名合伙人及创始人王功权先生为爱走天涯,携手红颜知己私奔而得名。许多人以为该条款是因为王功权私奔后而出现的,其实不然,这类条款在之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都有涉及,不过不叫私奔条款,而是称之为关键人条款,只是以前这个条款基本没怎么发挥作用,直至王功权私奔的出现,人们才开始重视这类条款的效力。

关键人条款,通常是指基金的主要管理人或主要合伙人离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后的应对措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实质是GP的智慧加上LP的资金,大家一起投资然后共享收益。但如果基金存续期间,关键GP的离开对LP而言,一方面基金的正常存续可能会受影响,另一方面对后续的项目投资也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灵魂人物的离开,更是一场灾难。

六、土豆条款

土豆条款是从去年到今年新出现的一类条款,其基本含义是公司创始人结婚或者离婚须经董事会同意,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之所以有此称谓,是缘于今日资本投资土豆网,在2010年土豆网向美国纳斯达克申报上市材料时,土豆网创始人王微之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王微持有的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必然涉及到对该股份的分割,故因该离婚诉讼直接导致土豆网赴美上市受阻,至今进程依然缓慢。在土豆网王微之后,又有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遭遇离婚诉讼,同样也对赶集网上市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最为严重的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因离婚导致的公司股权争夺,现已深陷牢狱。

七、VIE模式

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文章来源:雪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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