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基金的定义

根据基金业协会制作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可以得知,私募基金的投资类型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债权基金。债权基金,特指以非标债权、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

二、债权基金的实施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虽然没有明确列举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债权,但该条文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而非限定方式。因此,可以将债权纳入“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范围之内。

三、债权基金的投资模式

根据债权基金的定义,债权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非标债权、贷款等方式。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收(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1)委托贷款模式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但是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四)筹集的他人资金。……”因此,一旦该征求意见稿生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可能也将会受到限制。

(2)以股东的身份投资于目标企业

(3)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投资于目标企业

基金管理人通过将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出借给自然人,在借贷协议中约定该借贷资金的用途,即该自然人只能将借贷资金出借给目标企业。在该借贷关系中,同目标企业发生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是自然人,而非企业,由此规避了企业之间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风险。

(4)采用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投资于目标企业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即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认购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在服务合同中就资金投资方向与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债权投资。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其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用于投资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因此,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参与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债权投资。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直投子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认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和管理的债权投资基金,从而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债权投资。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募集的资金于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做出具体安排,从而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债权投资。

文章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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