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200家,管理正在运作的基金28465只,管理基金规模7.09万亿。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规模从2017年年初的约4.77万亿增加到四季度末的约7.04万亿,规模增加了近47.59%,管理基金数量增加了近一万只。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在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私募基金领域自律规则体系的不断完善而迅速崛起。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推介的方式面向特定的群体募集资金,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目标,入股后通过持有该股权并在一定存续期之后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转让所持股权以实现资本增值的投资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天使期、创投期及发展成熟期阶段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狭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指那些专门投资于稳定增长期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特征
(一)非公开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通过非公开的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二)长期性、灵活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资金的募集、被投企业的筛选、股权的进入、直至最后退出企业,一般都会需要三到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现在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也比较灵活多变,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也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券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
(三)高风险、高收益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所以具有高风险性,一方面缘于投资周期较长,另一方面也缘于投资成本高和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所谓高收益性即指投资者可通过出售所持有的企业股权,获得高额的回报。
(四)参与管理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专业投资团队进行运作,能够运用自身的资金、专业知识及资源优势,帮助对被投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基金仅仅参与企业管理,并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需要经过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其中退出环节是私募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也是实现资本增值的关键环节。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以实现投资收回和盈利的过程。
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可以分为首次公开发行、新三板市场转让、兼并收购、股份回购和清算五种。
(一)IPO: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指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面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的过程。IPO退出方式的优点在于: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层和被投企业在被投企业成功上市后,如果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此时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或者套现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
2.被投企业上市历经股改、治理结构完善、不良资产清理等过程,可为被投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有利于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知名度。
(二)并购: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统称,兼并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购指一家企业支付相应对价获得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资产,从而控股该目标公司的行为。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被并购企业的股东通过出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从而获得溢价收益。在我国,并购是在IPO受阻时的次位选择。并购退出方式的优点在于:
1.相较于IPO退出,并购退出的程序相对简单且并购退出在企业的任何发展阶段都能实现,不受限于企业自身的类型、市场规模、资产规定等。
2.相较于IPO退出要等1到3年不等的上市解禁期,并购退出仅需双方经过谈判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执行。
(三)新三板市场转让: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新三板市场的全称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过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目前,新三板市场主要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公开转让股份的交易平台。新三板经过不断地发展及改良,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实现在新三板的挂牌。新三板市场转让方式的优点在于:
1.新三板市场的机制相对比较灵活、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且成本低。
2.新三板企业如果符合上市条件,可以按照IPO流程进行审核,转入场内实现首次公开发行。
(四)股份回购:一种保守的退出方式
股份回购是指被投企业或公司管理人员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通常情形下,股份回购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减少投资风险从而在投资协议中设置回购条款以保证基金顺利退出的一种方式。此种退出方式的优点在于:
1.机制灵活、过程可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有意向的交易对象、出售时间、份额比例等。
2.股份回购可以发生在企业发展的任何阶段。
(五)清算:最不理想的退出方式
清算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被投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通过清算的方式实现退出。进入清算后,绝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面临部分损失的惨淡结局。
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本市场体系。
中国资本市场主要由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股转让系统组成,既存在规模不足问题,也存在产品和结构单一、缺乏层次等问题,影响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退出。
(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退出权益的配套法规,尤其是缺乏股份流通和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一百四十二条对股份回购退出的范围及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期做出了规定,限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时间等。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价格、每日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对象等规定了必须符合的条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回购退出亦做出了限制。
3.依照《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在清偿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费用或者债务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才能够获得收益,这就造成投资机构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并且取得有限的利益。
六、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并购先行、二次出售为辅、IPO最后”的退出模式体系。其成熟退出体系的构建主要得益于两个原因:首先,美国综合性的立法体系实现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监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其次,美国发展出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见表格),设立有“升降转板机制”及退市制度,增强了不同板块之间的流动性,可以适应不同类型企业在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并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完善的退出渠道。
从下表可以看出,在法律环境、资本市场结构及中介服务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仍然不够完善,相对美国市场存在一定差距。
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善
(一)加速构建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在保证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上市标准,实现上市标准多样化,满足中小企业的上市需求;加快建立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及统一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等。
(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相关立法
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尽快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制定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国性法律;完善关于私募股权退出机制的条款,如在《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缩短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锁定时间、放宽公司股份回购条件、回购数量等。
(三)简化并购市场的审批监管手续
目前中国市场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并购交易需要通过严格的监管审批,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等一系列标准,上市公司的大型并购交易还需要接受并购重组委员会的批准。就非上市公司并购而言,除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管外,一些特殊行业监管部门的核查标准不清、流程周期过长,上述因素都加大了并购交易的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对私募股权并购退出造成障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的简化并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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