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募资寒冬里,众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各地引导基金锁定为募资对象,如果某只基金能够获得引导基金的出资,那么该只基金后期的募资也将顺利许多。为此,为了获得引导基金的出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过五关斩六将,夸张一点说,可谓“用尽了所有力气”!如果在获得引导基金出资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自身原因,却在后期失去了引导基金的出资,那么不但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前期的一切工作都付诸东流,而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本身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当一只私募基金在引导基金处“过会”了,则其应严格按照引导基金的要求进行募资、投资等运作,否则后期将可能失去引导基金的出资。
深创投于2019年9月12日公布的《关于公示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清理子基金及缩减规模子基金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给各位私募基金管理人敲响了警钟!欲申请引导基金出资或已成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通知》显示: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对已过会一年内未签署基金合伙协议、已签署基金合伙协议但一年内未完成工商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以及完成首期实际出资后一年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子基金进行清理,并对签约规模小于过会规模且无后续融资进展的子基金进行梳理统计,经反复沟通确认,现将清理及缩减规模基金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文末附件)。后期,深圳市引导基金将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对逾期未设立运作的子基金进行及时清理并公示。
只要申请过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人(或其管理的基金)都应当知道,深圳市财政局会发布申请深圳市引导基金的“申报指南”和对申请机构的“遴选办法”。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2018年度拟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以下简称《子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第二大点第(四)项的规定“子基金申请机构必须承诺自市引导基金投资决策机构作出有效投资决议之日起6月内完成子基金的全部募资工作”。同时《子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基金遴选办法》还规定了引导基金的强制退出权,当出现引导基金可以强制退出的情况时,引导基金的退出价格将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而《子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可以强制退出的情况有: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
(3)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5)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6)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此外,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仍未与引导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根据《通知》,深创投本次清理和缩减规模的原因主要是前述第(2)项和第(3)项,以及“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仍未与引导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无法排除日后深创投或其他引导基金是否会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其他理由清理或缩减基金规模,因此欲申请或已申请了引导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应严格遵守相关引导基金的规定,才能不辜负前期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在募资的寒冬下,募集到的每一笔资金都得来不易,应好好珍惜。
文章来源: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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