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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传机构品牌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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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确定

1、合理的审查义务

公司应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2、调查问卷形式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3、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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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2、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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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推介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1、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非公开媒介渠道

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禁止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章来源:投资话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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