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里,可以查到对私募机构经营范围的要求,可以看到市场监管总局的明文规定:“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此项要求也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各个分局发送的《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中体现。
这意味着,从现在起,GP们的营业执照上要体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不过,在对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并未区分开母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
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私募行业关注已久的私募监管新规自今年开始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在此期间正在向中基协进行登记的机构,也收到了中基协的反馈,新申请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名称及经营范围需按新规整改后提交:
回溯已完成登记的2万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据统计,名称中有“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这两类字样的管理人有60多家,名称中有“创业投资”字样的私募管理人数量较多,有1000余家。
不过,对于该规定,证监会在新规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实行“新老划断”。之前2万多家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字样的私募管理人,仍然可以保持原样,不用再做变更;后续新设私募管理人时,则需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
1月19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6条,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可见,在统一加强对企业名称登记规范的大背景下,私募基金行业对名称的规范正合时宜。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私募基金行业总规模已突破15万亿元,在严控金融风险的总要求下,监管机构正在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
近年,我国非法私募依然猖獗,当前私募基金领域最大的“毒瘤”主要是假私募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活动风险,形势非常严峻。
这些非法集资的“伪私募”,骗取登记备案,披上了“私募基金”的皮,背地里却干着违法犯罪的事,通过虚构标的、设立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手段,挪用、转移基金财产,隐瞒资金真实去向,自融自担、庞氏骗局,欺骗监管机构,逃避监管,混淆“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界限,让私募基金“背了锅”,败坏了行业形象,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私募基金的误解和偏见。
此前,易会满主席也撰文指出,要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突出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而今,对私募基金的经营范围做规范,便于投资者辨别区分“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有利于行业“正本清源”,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文章来源:母基金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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