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托管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和银保监会通过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召开座谈会、视频调研等多种形式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托管办法》内容总体支持,建议尽快发布实施。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对社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托管办法》。

 

7月11日,资本邦获悉,近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

《托管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和银保监会通过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召开座谈会、视频调研等多种形式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托管办法》内容总体支持,建议尽快发布实施。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对社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托管办法》。

《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并明确境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强化配套风险管控安排。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二是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证监会表示,《托管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基金托管资格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包括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在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依法报送相关申请。证监会将会同银保监会加强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持续强化执法力度,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如下: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文章来源资本邦

风险提示 资本邦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免责声明:转载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疑问请来信告知: AIS.editor@intelleagl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