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消息,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财政部、住建部研究制订了《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继土地储备、收费公路、轨道交通专项债等之后,地方政府专项债品种再添新成员——棚改专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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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债具有融资量大、期限长、偿债来源稳定、风险低等特点,与保险资金的特点较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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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债规模较大,融资需求较为旺盛,与险资资金运用规模大相匹配。2017年,我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609万套,完成投资1.84万亿元,需要的资金较为庞大。棚改专项债总额度由财政部在专项债券限额内测算确定,2018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拟安排1.35万亿元。国务院确定实施2018年到2020年3年棚改攻坚计划,将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在这庞大投资中,棚改专项债的筹资将成为重要来源之一。而随着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持续增加,险资运用规模也持续增长。2017年,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达14.9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1.42%。投资棚改专项债,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体量大的优势,有助于险企立足国家战略,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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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债现金来源具有保障性,风险较低,适合险资追求收益稳定的特点。棚改专项债明确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等偿还,锁定了专项债权的风险范围,其偿还的现金流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低,与险资追求长期稳定现金流方面较为符合。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财政部门和地方棚改部门会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办法》规定,将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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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债发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有长期性特点,与险资负债端久期长相匹配。《办法》规定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棚改专项债原则上不超过15年的规定,比地方政府一般债券3年、5年、7年、10年的期限要长。险企的负债端久期较长,并对现金流回报提出预期要求。但我国证券市场波动较大,呈熊长牛短特征;15年及以上的长期债券较少,银行存款收益不足,难以覆盖险企负债端对久期和收益率的要求。棚改专项债的期限与保险资金负债端久期长的特点较为契合。此外,棚改专项债收益高于国债和银行存款,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险企对现金流回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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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严监管、防风险的环境下,另类投资结构相对复杂、风险较为隐蔽的特点将制约着险资投资积极性,相关业务或将受到棚改专项债一定程度的挤占
保险资金另类投资通常是指存款、债券、股票、证券基金四个投资渠道之外的其他投向,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类股权计划、债权计划以及信托金融产品等。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证券基金等传统投资品种相比,另类投资产品具有非标准性、久期长、流动性低、结构复杂等特点,能够缓解险资负债端久期错配问题,并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此,险企逐渐加大对另类资产的配置,使得另类资产成为险资第一大重仓资产。2017年,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达14.9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1.42%,其中另类投资占比持续上升,达40.19%。
由于另类投资项目的非标准性、结构复杂等特点,风险隐蔽性更强,另类投资过快增长往往会带来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上升。因此,为防范另类投资带来的风险隐患,并规范险资投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部门连续出台了《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提出要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要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同时,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的落地,保险公司另类投资业务将会受到一定限制。
从上面棚改专项债的特点可以看出,棚改专项债规模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低,与保险资金另类投资中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类股权计划、债权计划有相似性,但同时还具备了标准性,结构简单,现金来源较有保障等特点。棚改专项债发行后,险企将会逐渐加码投资,缓解资产负债久期错配问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因此,不论从政策层面还是棚改专项债本身来看,棚改专项债的发行将对险资涉及相关领域的另类投资业务形成一定程度的替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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